川观新闻 王型芳 文/图

成都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缴存政策或将有变。8月22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发布《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及相关说明,拟对《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从《意见稿》来看,此次修订拟从强化规范、跨域共享、完善管理、其他4个维度着手,涉及10条内容修订调整。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 或将设置最低缴存额

为强化规范,《意见稿》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年龄上限、最低缴存额度和提取公积金资金存储时间均拟做出修订调整。

降低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对象年龄上限,将《试点管理办法》第八条缴存对象年龄上限由“不满65周岁”调整为“不满60周岁”;设置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最低缴存额,将《试点管理办法》第十条“无缴存金额限制”的规定,调整为“最低缴存金额不低于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缩短灵活就业人员提取公积金资金存储时间,将《试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申请提取的缴存资金存储时间由“12个月(含)以上”调整为“6个月(含)以上”。

对此,成都公积金中心在说明中指出,缴存年龄上限调低是与全国大多数试点城市保持一致,同时也是与贷款申请年龄相衔接。设置缴存额度低限是在不改变灵活缴存参与的大原则(缴存额度没有高限,且缴存频率、时间仍然灵活自由)下,落实住建部政策工具箱要求,以体现公积金支持住房安居的制度功效(缴存额过低不能有效发挥这一功效)。提取时间缩短是针对灵活缴存人员就业与居住可能不固定、不稳定的实际,在考虑资金存储时间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方便缴存人提取。

异地灵活就业缴存人购买成都住房或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在跨域共享方面,针对灵活就业人员,《意见稿》拟新增互认互贷的规定和优化异地转移接续政策。所谓互认互贷,是指在《意见稿》中新增第二十三条,明确“符合规定的异地灵活就业缴存人,购买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优化异地转移接续政策方面,将《试点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异地转入的灵活就业缴存资金“存储时间从转入时开始计算”,调整为“申请提取、贷款时的资金存储时间由原缴存地时间和转入地时间合并计算,享受补贴的资金存储时间从转入时开始计算”。

针对这两项拟调整政策,成都公积金中心表示,一方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城市开始扩面,另一方面灵活就业人员开始涉及跨城市异地贷款或就业居住变化带来异地转移接续的需求。为满足灵活就业人员安家置业需求,落实建部政策工具箱要求,故对相关政策进行补充与优化。

完善管理及其他

除了上述拟修订调整内容外,在完善管理方面《意见稿》拟进一步调整,涉及内容包括:将第四条管理原则中“独立核算”的表述调整为“分类核算”;新增第三十三条,修订第三十七条,将缴存补贴来源由“从增值收益中分配”调整为“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从文件规范的角度,拟删除《试点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中已废止文件相关内容,第四十三条中增加对原《试点管理办法》进行废止的规定。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8月22日——2023年9月10日,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请填写《公开征求意见表》并发送至cdzfgjjzcb@163.com ;

2.信函请寄至: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288号泰达时代中心3号楼816室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策管理部(请在信封上注明“公积金政策调整意见征集”);

3.联系人:马培沛;联系电话:028-8628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