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攀枝花观察  湛璐霜

新闻发布会现场。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当天,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6.5”世界环境日新闻发布会,并通报四起环境资源审判案例。

攀枝花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2020年至2023年5月,攀枝花全市法院一审共受理环境资源类案件163件,其中刑事案件受理139件,民事案件受理2件,行政案件受理22件。

典型案例一:周某某犯失火罪一案

【基本案情】2018年4月4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攀枝花村二社七公里处上坟祭祀时,不慎将未燃尽纸钱落入草丛里引发森林火灾。经攀枝花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检测,过火面积39.6890公顷,其中有林地4.6534公顷、灌木林地25.7938公顷、非林地9.2418公顷。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周某某在判决生效后赔偿扑火费用33900元;被告人周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按照四川省攀枝花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出具的《“4·4”周某某失火案森林植被恢复方案》,对被烧毁林地进行恢复。如不能恢复,则赔偿恢复植被所需费用48.2601万元,款项划入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森林植被恢复专项账户;驳回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近年来,群众在野外不规范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的案件时有发生,因疏忽或过于自信而引发的灾难不仅给集体和他人造成巨大损失,自己还可能面临牢狱之灾,该案再次警醒群众严禁在田间野外烧荒和使用明火,不管是有意还是无心,一旦失火烧山,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典型案例二: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诉唐某某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基本案情】红椿树系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唐某某系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金桥村村民,其芒果地中生长有一株自然生长的红椿树。2017年,唐某某因该红椿树影响芒果生长,其使用锯子将红椿树环锯一周。该树于2018年年底枯死。2021年6月18日,民警在巡逻中发现唐某某芒果地里有两株枯树,便开展调查,唐某某承认是自己所为。经鉴定,两株枯树中有一株为红椿树。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对唐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立案侦查后,于2021年7月28日向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裁判结果】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唐某某与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达成调解协议,自愿按照林业部门出具的补种林木方案科学补种红椿树,主动加强种苗管护确保树种成活成长,并承诺如未按协议要求补种则自愿支付他人代为补种的费用。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就调解协议内容发布了公告,公告期满,无适格的主体提出异议。

【典型意义】此案系辖区首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西区格里坪镇金桥村村委会公开开庭审理,村民可直观地看到非法损坏红椿树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法律后果。通过以案说法、现场普法、用能动司法的方式推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可持续发展理念深入民心,着力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爱护身边的每一棵树,树牢并践行“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呵护生态,就是爱家”的法治观念。

典型案例三:不履行环境保护法定职责的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21年5月,陈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杨某多次在仁和区某乡镇国有林地擅自砍伐林木,并将部分盗伐的云南松木材销赃至攀枝花市某公司,从中获利人民币1.6万余元。2021年11月26日,仁和区法院对陈某、杨某以盗伐林木罪分别作出判决,但攀枝花市某公司涉嫌非法收购林木的行为未受到任何处理。后有关职能部门督促对非法收购林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但该行政机关未采取有效措施,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后仁和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诉讼过程中,检察院以起诉后相关行政机关履行了监管职责、持续受损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维护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因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未实际脱离受侵害的状态,经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后,仍未履行法定职责。法院通过积极协调、实地走访、专业指导等举措,促使相关行政机关积极履职,使涉案攀枝花市某公司主动缴纳了罚款,公共利益得到了及时维护。本案的成功化解,在司法层面实现了对公共利益的有效保护。

典型案例四:赖某某、刘某某等人诉米易县水利局、米易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

【基本案情】赖某某、邹某某、刘某某三人承包了米易昔街军区农场土地。2020年9月14日开始,案涉农场区域发生暴雨,导致米易县湾丘彝族乡昔街村摩挲河突发涨大水并冲击大量泥砂将河床抬高,部分河水冲进原告赖某某、邹某某、刘某某三人的承包地。2020年9月18日,三人在未办理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沈某某组织机械在摩挲河河道内疏通河道采挖砂石并将所采挖的砂石堆存。

2020年9月25日,米易县水利局接到举报,对四人非法采砂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因案情重大涉嫌犯罪,米易县水利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1年4月12日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四人涉嫌非法采矿罪移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起诉,2021年7月30日米易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并向米易县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对赖某某、刘某某、邹某某、沈某某非法采砂的砂石依法处理,并对四人非法采砂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监管。

2021年9月9日,米易县水利局出具立案决定,经调查查明,2021年9月18日至9月25日期间,赖某某、邹某某、刘某某、沈某某未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摩挲河采挖砂石9743.1立方米进行堆存,并准备销售。米易县水利局认定四人的行为涉嫌非法采砂。

【裁判结果】米易县水利局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川米水处[2021]8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采挖的砂石;对赖某某、刘某某、邹某某、沈某某共同非法开采砂石的行为处以罚款24万元,其中四人分别承担6万元的行政处罚。邹某某等人不服,向米易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米易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米易县水利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邹某某等不服诉至法院。

【典型意义】本案中,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邹某某未经许可擅自在河道开采砂石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查处,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又对行非法采砂的行为具有典型的警示效应,起到了“打击一个、教育一批、警示一片”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