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寇敏芳  史晓露

近日,自然资源部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答复,其中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消息一出,舆论一片热议。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究竟是什么?继承使用权之后能做什么?继承使用权是否意味着家宅将变私产?……一个个问号挂在“老家有房”一族的心尖尖上。

不是新政,是对现有政策的重申

多位专家和法律人士告诉川观新闻记者,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房屋所有权可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问题,《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政策早有规定,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并非是对法律政策的新规定或新改革,只是对现有法律政策的重申和进一步明确。

《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中明确,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显而易见的是,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被继承的,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子是可以继承的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徐继敏认为,城市子女因继承农村房屋而继承宅基地,只能对房屋进行维修加固,不能够改扩建。改扩建与维修加固的界限是清楚的,在房屋主体结构、位置、面积等方面有明显区别。不能打着维修加固的名义进行改扩建。

可以办证,四川执行层面无障碍

办理产权登记时,依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遵循房地一体、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原则,当房屋所有权经由继承登记给城镇户籍子女时,宅基地使用权应当同时经由继承登记给城镇户籍子女。

川观新闻记者采访了四川省部分县区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得到的回复均为政策已经运行许久,并且在执行层面没有障碍。川观新闻记者分别采访了四川的两个全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县区——郫都区和泸县。两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均告诉记者,当地有城镇户口子女继承农村户口父母农房的案例,按相关要求办理了不动产登记,但在产权证书上会按要求对继承的情况作注明。

专家建议:明确继承后的实质性权利

在四川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姚树荣看来,城乡人口与经济结构已发生历史性变迁的新形势下,重申和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与登记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是吸引城镇人才与资本入乡、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的有效途径;

二是有利于促进农民工市民化,解除农民进城落户但又担心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后顾之忧,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实现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协同推进、相得益彰。

姚树荣建议,应进一步明确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宅基地后享有什么实质性权利。建议结合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赋予城镇户籍子女对继承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出租、转让、作价入股、抵押”的权利,使其向完整的用益物权迈出实质性步伐。应当允许城镇户籍子女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对原有房屋进行改(扩)建,允许城镇户籍子女自行或联合社会投资者利用宅基地和房屋发展农家乐、民宿、旅游等非农产业项目,允许城镇户籍子女在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补交土地出让金、承诺不再申请新宅基地后,将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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