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刘佳

10月23日,记者从四川省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日前印发《四川省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全省消费品召回管理,建立健全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

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并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对我国消费品召回制度体系进行了进一步完善。为全面贯彻落实《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健全完善我省消费品召回工作机制,提高我省消费品召回工作规范化水平,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四川省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明确各级市监部门职责分工和消费品召回具体操作的程序、规范。

《办法》明确了省市县三级市场监管部门、省和市(州)缺陷消费品召回技术机构的各项职责,消费品召回监管职能进一步下沉,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责更具体、清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也依法参照执行了部分职责,有利于更好地实施工作衔接;明确了省市场监管局相关业务处(室、局)在产品监督抽查、案件查办、投诉举报等方面涉及的消费品缺陷信息的通报;明确市(州)、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建立消费品缺陷相关信息报送要求,规定了3种应当报送的情形,以及消费品缺陷信息收集的收集主要方式途径、工作方法和程序;确立了消费品缺陷调查的启动程序,规定了生产者实施主动召回的程序和需要填报的书面材料,明确市(州)、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指导企业实施主动召回所采取的主要工作方式和工作主要内容,并明确了生产者调查分析认为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相关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置方式。《办法》还设置了缺陷异议的5种处理方式,明确市(州)局对缺陷召回的审核督促责任以及转报责令召回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