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侯冲 田姣

10秒,这是于源跟投资人签订协议的时间。这位成都海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所在的公司,获得了4500万元的股权融资。

10年,这是海枫生物研发药物的时间。于源说,海枫生物研发一款新药需要10年,这要求投资人要具备足够的耐心、情怀和战略眼光。

10月20日,第七届中国(西部)高新技术产业与金融资本对接推进会在成都召开。会议现场签约的这一幕,引人深思。

科技企业普遍具有高收益、高风险、高成长性,同时需要大量资金投入。为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已成为共识。但渴求利润的资本,能否愿意等企业10年?如何化解科技企业面临的风险?针对这些问题,现场嘉宾给出了自己的思考和答案。

看环境

科创板推出,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有望为科技企业带来持续数年的发展红利

“泡沫是我们前进的方式。”演讲开场,深圳市基石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维首先提到美国纳斯达克的投资泡沫。

1995年到2000年,纳斯达克上涨超400%,最高达到5132点。最后科技股泡沫破灭,纳斯达克指数下跌78%,最低仅为1114点。而现在纳斯达克市值前10的企业,包括苹果、亚马逊、特斯拉等知名互联网科技巨头。“这些公司提升了人类福祉,这就是纳斯达克泡沫的意义。”张维想表达的是,纳斯达克虽有泡沫,但却实实在在为创业者带来大量资本,推动科技企业创新创造。

“有研究表明,对于外部融资依赖度高的企业和高科技密集行业,股权市场的发展能够促进创新。”在张维看来,参照纳斯达克,国家推出了科创板,今年又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为科技企业打开了直接融资渠道,有望带来持续数年的发展红利。

大环境改善的同时,金融生态小环境也要提升。演讲中,张维特意提到了深圳,认为那里是全世界最像硅谷的地方。

在他看来,深圳技术人才密集、资金资本密集、大型科技企业密集,形成一个“铁三角”,助力科技企业发展。张维认为,向深圳学习,成都首先要学的是将大型科技企业密集分布。科技企业密集,意味着有生态,同时可以实现技术、人才外溢,如果本地有资本投资,这些外溢出来的人才、技术就能迅速成长起来。

科技部资源配置与管理司副司长解鑫认为,突出金融投资而非财政资金对科技企业的支撑,有两大作用。一是从技术、系统再到产品,资金量之大不是财政可以单独解决的,必须靠金融资本;其次,资本投资过程中,本身就会对科研成果的价值有更清晰的判断,即这项科研成果是不是真正为产业所需要。

“从这个角度来说,在当前科技发展背景下,科技和金融融合确实是重中之重、迫在眉睫。”解鑫同时表示,突出资本市场的作用,政府部门同样也要有所作为。他透露,他们目前正在构建完善“投、贷、债、补"金融支持格局,支撑科技创新工作;同时构建重大科技创新任务多元化投入平台,打造一个财政资金、债权融资、股权融资全链条支持体系。

看方式

创投3.0版本,投资即服务,投资企业就是合伙人,为科技企业全面赋能

当前,我国科技企业的融资渠道仍以银行贷款融资渠道为主,但又因为知识产权评估难、抵押物缺乏等问题,很难获得银行贷款支持。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股权投资市场对创业企业的支持力度逐渐显现,并逐渐成为助力创业企业增长的重要力量。在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倪泽望看来,创投不仅是支持新经济企业、新兴企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培育优秀上市企业的重要力量。

对于科技企业来说,倪泽望认为,创业投资是三分投资,七分服务。他解释,在创业投资的1.0版里,创投就是甲方乙方的关系,对投资的企业没有任何赋能;2.0版里服务是投资的一部分,作为陪跑教练,对投资企业浅层赋能。

3.0版本又变了。“资本要耐得住寂寞,陪企业长跑。”倪泽望以公司投资柔宇科技为例,2012年,早在柔宇科技还在天使轮融资阶段,深圳创投便给柔宇投资,哪怕当时柔宇只有几张PPT。“创业投资不是撒完种子就等着收获,目前3.0版,投资即服务,投资企业就是合伙人的关系,需要全面赋能。”

除解决科技型企业的融资难题外,高风险性是科技型企业的一大特征,如何转移科技企业的高风险对科技企业的发展也至关重要。西南财经大学校长卓志在推进会上表示,科技企业的风险分为投机风险和纯粹风险,其中依靠自主创新技术生产出来的新产品可能使企业获取收益出现亏损,属于投机风险,不能通过商业保险手段来转移。但在企业创新技术活动各阶段面临的风险,如研发失败、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纯粹风险,可通过商业保险来进行转移。

事实上,为转移科技型企业的风险问题,早在2006年,原中国保监会与科技部联合下发通知,将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等6种险种作为高科技研发保险险种;2010年,原保监会与科技部再度发文,鼓励开发科技保险险种。

卓志认为,科技保险涉及政府机构、科技企业、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等多个利益相关方,不同主体具有不同的需求和利益导向。现有做法虽然确立了政府引导、市场决定的正确思路,但对于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诉求“挖掘深度不够”,并未建立利益相关方之间的激励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