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蒋德林 川观新闻记者 李梓溶
“‘要求服务机构位于成都’,这一采购需求,是倾向性条款,不能写进招标文件。”3月23日,成都市某机关单位负责采购工作的张先生在办理相关事项时,被告知对供应商的“地域限制”不能写进招标文件。张先生为此感到疑惑,难道在为单位进行采购时,只能“佛系”招标,不能提出需求?哪些需求是属于倾向性、歧视性条款?合理的需求又该如何提出?为此,川观新闻记者走访了政府采购相关专家,看专家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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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需求是“红线”,不能踩?
专家解析:政府采购领域货物、服务或工程采购项目产生质疑、投诉的状况大多因为招标文件中存在“倾向性”。根据财政部2021年印发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一条当中的“非歧视性审查”条款明确,主要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包括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要求供应商提供超过2个同类业务合同的,是否具有合理性;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将有关履约能力作为评审因素是否适当。 所以,采购人张先生提出的要求服务机构位于成都,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和地域限制,就属于踩了政策“红线”。
02
哪些采购“倾向”是必须的,是合理合法合规的?
专家解析:其实,每个人买东西都会有自己的倾向性、偏好性。而且,在买东西之前,内心对于买什么东西都是有明确的指向,比如,是要买衣服还是买裤子,都是根据自已“口袋”里的钱和需求而定。
采购人有倾向性也属正常,就看这个倾向性是否依法依规去实现。和我们每个家庭消费一样,政府采购的导向也是价廉物美,物尽其用,买到符合使用标准的好东西,使财政资金的使用达到最大化。这一导向,其实也是一种倾向,但这样的“倾向”是合理倾向。区分合理的采购倾向和不合理的采购倾向,主要把握好一点,就是看这个需求是否为了达到个人目的,出发点是否正确,提出的需求是否为了更好的达到采购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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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采购“倾向”是值得鼓励的?
专家解析:采购人有采购需求,是好事。这代表采购人已经了解了自己的需求,并有了自己初步的意向。这比起一些采购人不想花功夫研究需求,糊里糊涂的买东西要好。一些采购人因为怕“踩线”,完全不提自已的需求,或在需求把握时出现偏差,那么采购回来的东西,满足不了单位使用需求,反而造成财政资金的浪费。
同时,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法律赋予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从这一角度上来说,采购人要肩负起自已的采购“责任”,合理合法合规的提出采购需求。此外,一些需求“踩线”也与文字表述不规范有关,换一种表述,以合法的方式提出即可。以前面采购人张先生“要求服务机构位于成都”的需求为例,换一种表述方式,如换作“要求服务机构1小时即到达现场”就是合规的采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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