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主体之一,随着营商环境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中小微企业开始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但这些企业参与政采经验不足,对政采流程及环节了解不够,对于保障自身权益认识不到位,为此,记者结合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的实际问题,通过对行业监管单位的走访,以问答方式解开供应商层层困惑,聚焦供应商最为关注的质疑办理环节。

川观新闻记者 李梓溶

问:我在政府采购网站看到了某项目采购公告,如若对采购文件中的参数有质疑,可以提出吗?

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11条规定“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问:我提出质疑的有效期怎么计算?

答: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有效。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指:1. 关于采购文件的质疑,已获取文件的,是指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潜在供应商对采购信息公告的内容提出质疑的,是指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 关于采购过程的质疑,是指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3. 关于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的质疑,是指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需要注意的是: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质疑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比如,某计算机采购项目中标结果于2010年1月10日(星期四)公布,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法定期限),供应商公司最迟应在2019年1月22日寄出(或当面送达)质疑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