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攀枝花观察 湛璐霜 川观新闻记者 唐子晴
自“春雷行动2023”启动以来,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压力最大”的突出问题,着力整治六大领域违法行为。2月17日,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了一批“春雷行动2023”典型案件,涉及虚假宣传、知识产权侵权、违规经营药品药械等六大民生领域。
攀枝花市“春雷行动2023”第一次新闻通报会现场。
案件一: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四川某农业有限公司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案
案情简介:2022 年 7 月,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群众反映,称四川某农业有限公司将芒果品种名称注册成为商标,扰乱市场秩序。经查,当事人自 2019 年成立以来,先后将“吉禄”“凯特”等攀枝花市及周边主要芒果品种名称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取得了“吉禄”“凯特”等 8 件商标,取得上述商标后又阻止他人正当使用上述芒果品种名称,对电商销售攀枝花芒果造成了影响。
芒果品种名称“吉禄”“凯特”等注册为商标,使用在芒果商品上缺乏显著性,使用在芒果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鉴于此,2022 年 9 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吉禄”“凯特”等 8 件商标无效。
处理结果: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 7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攀枝花市东区某五金店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11月,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攀枝花市东区某五金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内查见标识有:“某品牌阀门(DN15-25 Pn1.0MPa),专利号:ZL20182068**1.4 ,检验日期2021年11月15日”等内容的产品25个。经调查,上述涉案商品的专利权已于2022年4月23日公告终止,涉案产品为假冒专利的产品。
处理结果: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360元。
案件三: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罗某某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案情简介:2022年12月,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微信朋友圈售卖新冠抗原试剂。经调查核实,攀枝花市东区个体工商户罗某某,于2022年12月19日、20日在微信朋友圈内分别发布了“抗原试纸后天(21号)到!家家户户都备一点”、“抗原试纸后天(21号)到!家家户户都备一点!主要是给老人和孩子备用!出去怕交叉感染哟”等文字和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图片等信息,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共销售涉案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3份。当事人未办理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处理结果: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四: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药店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某分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规范案(销售阿兹夫定片)
案情简介:2023年2月,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药店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某分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含有“治疗新冠病毒感染药品 一瓶297元 需要联系,数量有限”的信息,并配有1张含3瓶阿兹夫定片的图片。该药店经营的上述阿兹夫定片尚处在预定阶段,暂未接到顾客的订单。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冠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和零售企业新冠肺炎相关治疗药品和试剂准备工作方案的通知》,“阿兹夫定片”属于国家特殊管理的药品,药品零售企业不得擅自销售阿兹夫定片等新冠治疗药物。
处理结果: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经许可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已另案办理)。
案件五:仁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攀枝花市仁和区某歌舞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案
案情简介:2022年12月,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向仁和区市场监管局移交案件线索,称:仁和区某经营性娱乐场所有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经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确有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仁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核查KTV向未成年人售酒。(受访者供图)
案件六: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陈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掺假掺杂食品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7月,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攀枝花市东区公安分局线索后,对攀枝花市东区某酒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陈某某等人在酒店房间内,利用白糖、柠檬酸、花粉、酱油、玉米粉蜂巢、食用香精(蜂蜜香精)等原料,熬制食品,并以蜂蜜的名义出售。截止调查时,共熬制食品(假蜂蜜)400斤,共销售1020元。执法人员随即对其制作的产品进行了扣押并抽检。经检验,涉案产品蔗糖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GB 14963--2011)的技术要求。
处理结果: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件七:仁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攀枝花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出租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案情简介:2023年2月,仁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米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转交案件线索,称:攀枝花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将其未经检验的叉车出租给米易辖区的某公司使用。经查,2021年12月,当事人从河北二手市场购进某品牌“FD30”型二手叉车准备对外销售。销售过程中,当事人在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设备技术档案资料以及有效的检验报告情况下,将该叉车用于出租获利。截至2023年2月,当事人共计出租该叉车2次,获利23200元。
处理结果: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件八:米易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米易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2022年8月,米易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米易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住宅项目进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在宣传当事人开发的某住宅项目时,口头或微信上向购房者宣传购买洋房一楼将附赠花园。而交房时该楼盘一楼未附带花园,相关部门也未规划花园。
处理结果:米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九:盐边县市场监管局查办盐边县某农场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2022年11月,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盐边县某农场经营的抖音商城“盐边县某农场的小店”对其产品进行宣传时使用了“极致”等用语。经查证,当事人于2022年11月在抖音商城上发布了含有“极致大乌木”的多肉植物广告,发布该广告后,共卖出广告宣传的产品2盆,销售金额为7.6元。后由于销售不理想,且多肉产品长势不好,当事人便在该广告发布5日后将该产品下架,同时将涉案广告删除,销售的7.6元也退还给了买家。
处理结果:当事人为首次违法,且案发前已主动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符合《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中不予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等规定,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件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攀枝花市西区某童装店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11月,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攀枝花市西区某童装店销售的儿童服装进行了监督性抽检,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某品牌收腰皮草童装实际成分与吊牌标注成分不符,不符合标准。
处理结果: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与往年不同,今年‘春雷行动’期间,除了坚持对重点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形成执法威慑外,更注重把握监管执法的‘时度效’。”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谭国庆说,强化柔性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对“首次违法”“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从轻减轻行政处罚,让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保护企业不因“小错”影响生存和发展,为市场主体营造了宽松和谐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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