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令祺 川观新闻记者 唐子晴

近日,攀枝花市盐边县人民法院采用7人庭审制,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案件。

今年4月3日,3名被告工作至午夜时分,“馋虫”作祟,突然想要吃鱼。于是三人决定就近“取材”,凌晨1时许,骑车在附近一处河流电鱼。不成想,路过村民发现并举报,被公安机关抓个正着。

据了解,盐边县境内所有天然水域都属禁渔区,禁渔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禁渔期电鱼,会导致鱼类亲本数量锐减或基本丧失繁殖能力,严重影响鱼类增殖;电鱼的破坏力类同于严重的水域污染事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此外,电鱼还极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经四川省水产学校鉴定,被告人屈某军、屈某贵,陈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使用的捕捞工具属于禁渔期、禁渔区禁止使用的工具。三被告非法捕捞的鱼进行数量清点及称重,鱼共计41尾重2.14公斤,价值是260元,损失总价值520元,直接经济损失为1560元,渔业资源损失合计为4680元。

最终,经过庭审、合议,法院认为,三名被告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无视危害,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其他量刑情节,最终,盐边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三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犯罪所用的电捕鱼工具一套予以没收;连带赔偿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人民币46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