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乐山观察  汪菲

2月8日,乐山市金口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叶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向被告人发出首份《护渔令》,判决被告人以“劳务代偿”方式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2020年11月至2022年4月,被告人叶某某使用自制的泡钩排线和网上购买的三重刺网,在金口河区“攀金商贸加油站”外的大渡河水域一带,非法捕捞石爬鮡、白缘鯣、红尾副鳅等野生鱼类,并将捕捞的部分渔获物出售给杨某某、张某某等人,获利76408元,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共计160235.48元。

根据叶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犯罪后行为表现,结合公诉意见、量刑建议、辩护意见以及社区矫正部门的意见,金口河区法院认为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以被告人叶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审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没收扣押违法所得76408元及禁用渔具;在大渡河增殖放流价值7419.48元的鱼苗并在区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金口河区法院副院长、案件承办法官王兰邦介绍:考虑被告人叶某某以务农为业,经济收入较低,缺乏经济赔偿能力,为确保其能够实际履行赔偿义务,法院积极探索“以劳代偿”新模式,发出首份《护渔令》,同时判决被告人叶某某在两年期内,以大渡河金口河区域义务巡护、报告破坏河域生态资源违法行为的劳务代偿方式赔偿生态修复费用152816元。

王兰邦提到,“以劳代偿”新模式在不降低法定担责标准的基础上,判令被告人身体力行参与生态保护,使被告人从环境“破坏者”变为“守护者”,既达到了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中惩治犯罪和功能替代性补偿的双重功效,又彰显了司法温度和力度。  (受访者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