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刘佳

9月27日下午,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二次会议,《四川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提请大会审议。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厅长戴允康对条例草案有关情况进行报告时表示, “十三五”以来,我省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提档升级,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有序推进,构建了全国战线最长、数量最多、服务最广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但仍面临投入不足、供需脱节、资源配置碎片化、服务效能不高等问题,与建设文化强省的目标还不相适应。我省先后出台了《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全民阅读的决定》,但尚无一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基础性地方法规。因此,制定一部符合四川省情的公共文化服务地方性法规,对于保障和改善文化民生,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十分重要和紧迫。

条例草案注重强化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管理。为使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得到保证,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明确市(州)、县(市、区)、乡镇、村四级应当规划建设的各类公共文化设施,规定了公共文化设施拆除、重建程序,对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年报制度等进行了细化。同时,条例草案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支持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的公共文化活动,不断提升巴蜀文化影响力;强调针对农村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的服务供给,并要求公共文化机构建立健全公众文化需求反馈制度,提高服务针对性、精准度;结合新形势,细化了公共文化数字化和网络建设内容,增加了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机构融合发展的相关规定。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条例草案在上位法基础上,细化了引导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建立健全文化志愿服务机制、保障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捐赠等具体内容,激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运营和管理。同时,还对公共文化服务的经费保障、监督管理、队伍建设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相应细化规定。

戴允康还对条例草案的三大特色亮点给予说明。“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推动均等化发展。充分考虑我省拥有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贫困地区的实际,在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制定、产品和服务供给等方面设置针对性条款。二是坚持实践基础,将有益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将公共文化机构错时延时服务、传统节日重大群众文化活动、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岗位“县招乡用”等四川经验固化为法规规定。三是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针对文旅融合、疫情防控常态化等新情况,对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提出了新的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