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吴忧 资阳观察 王瑞琪

9月25日,记者从乐至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公开宣判了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等分别判处1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到二十年不等。

据了解,该案是乐至县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乐至县人民检察院以14名被告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他人吸毒罪、窝藏罪、开设赌场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等9项罪名向乐至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某峻作为组织、领导者招募了被告人唐某强、邓某、宋某君等人形成有严格上下级关系和一定组织纪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人员较多,层级分明,组织实施聚众斗殴4起、寻衅滋事12起、非法拘禁2起、强迫吸毒1起、开设赌场6起、违法事实4起,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秩序。

根据刑法规定,乐至法院判决邓某峻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他人吸毒罪、非法拘禁罪、窝藏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其余被告人倪某莲、宋某君、唐某强、邓某、朱某清、李某、唐某兵、谢某钱、贺某、邓某、周某、蒲某航、王某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他人吸毒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窝藏罪被判处一年十个月至十九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其中5人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罚金共计77.8万元,并对全部违法所得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