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王青山

为充分体现“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宽严相济”政策,坚持把“从严”的要求贯穿于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全过程,确保查纠问题见实见效。根据《四川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问责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眉山高新(甘眉)公安出台了查纠问题五项问责规定。

——发动不力,发现不到位的一律问责。对分管部门发动 不力、对问题查纠发现不到位,导致分管部门人员被市局点名或调查的,对分管局领导一律问责。 ——查纠问题不深入,不具体的一律问责。对部门查纠 问题搞形式、走过场、敷衍应付,导致部门人员被上级组织点名或调查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一律问责。

——避重就轻、蒙混过关的一律问责。对不如实彻底说清 问题、交待问题,遮遮掩掩、躲躲闪闪、避重说轻、蒙混过关的,被上级组织点名或调查的,对当事人一律问责。

——抗拒组织、包庇纵容的一律问责。对抗拒组织调查, 帮助违纪违法人员掩盖违纪违法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对当事人一律问责。

——毁匿证据、攻守同盟的一律问责。对销毁、隐匿违纪 违法证据(包括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资料), 阻挠调查取证,订立攻守同盟、伪造证据材料,干扰、妨碍组织调查取证的,对当事人一律问责。

——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免职等。对相关人员的问责,由分局党委按照管理权限做出决定,并按程序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