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张庭铭 魏冯

9月19日,记者从泸州市叙永县人民法院获悉,当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明弘涉嫌交通肇事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林、谭某英、谭某韵、杨某、陈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一审公开宣判。

被告人马明弘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林等三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20048.88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47907.1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85619.41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林等五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前期有媒体报道,被告人马明弘尿检呈阳性,那为何未认定毒驾?肇事逃逸后,被告人是在公安劝投、家人规劝下才到公安机关投案的,为什么还要认定为自首?来,法院告诉你。

1.被告人马明弘尿检呈阳性,为何未认定毒驾?

根据公安部《车辆驾驶人员体内毒品含量阈值与检验》,尿检结果只能是初步筛查,不能作为认定毒驾的依据。初步检测为阳性的,应采集血液或唾液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当血液检测结果与唾液检测结果不一致时,以血液检测的结果为准。

本案证据仅有马明弘尿检结果呈阳性,其毛发和血液均未检出部分毒品代谢物,公安机关在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也并未查询到马明弘有吸毒记录。故未认定马明弘系毒驾。

2.被告人马明弘肇事逃逸,是在公安劝投、家人规劝下才到公安机关投案的,为什么还要认定为自首?认定其系自首对本案量刑有何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本案中,被告人马明弘在其家属规劝、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应视为自动投案,其如实供述了酒后驾车肇事逃逸的事实,系本案的主要事实,因此,对马明弘应认定自首情节。

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了被告人马明弘未履行保护现场、抢救伤者的法定义务,1月2日才到公安机关投案,致使公安机关不能检测其肇事时的乙醇含量,到案后对有关细节的供述与客观事实不符,悔罪态度较差等情节,从严把握从轻尺度。

3.被告人马明弘交通肇事逃逸,后被害人黄某死亡,为何未认定被告人马明弘因逃逸致人死亡,从而适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

因逃逸行为致人死亡,是指发生事故后逃逸,导致被害人没有得到及时救治,错失抢救时机而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马明弘交通肇事逃逸后,现场有人随即拨打120,被害人黄某被及时送医,在医治20余天后因伤情严重死亡。因此,马明弘的逃逸行为和黄某的死亡后果之间不具备因果关系,依法只能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之间量刑。

关于被告人马明弘的量刑,法院严格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以及其他同类案件的量刑,从而依法进行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