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周明华

 

又见“硬币赔偿”,在每一枚一毛钱硬币上,都写着获赔一方的尴尬和无奈,都写着赔偿方的任性斗气的恶意。据9月15日媒体报道,四川资中女子张某在一家医学美容公司离职后,经劳动仲裁,获共计6000多元补偿金。9月14日,她前往领取,公司却用三轮车拖来两桶硬币。她称,对方拉来的都是一角的硬币,还让她“一角一角地数”。

 

张某很无奈,不难想像她弯腰数这两桶“硬家伙”的心情有多委屈。诚如她说,公司的这一行为涉嫌侮辱。这家医学美容公司的会计承认“给得很不痛快”,说明公司用大量硬币支付员工离职赔偿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成分。不知她最后收下这几桶“胀气钱”没有?找度娘一搜索,“硬币支付欠薪”“羞辱式付薪”,会跳出一大堆案例来,跳得你眼花缭乱、“二筒无神”。可谓是,你方唱罢我登台,遍及大江南北、长城内外,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去年7月16日,被四川绵阳一家培训机构辞退的女教师张女士(化名),到培训机构领取赔偿金7500元时,培训机构财务人员给了她15000多枚硬币。和上述财务人员明说的“给得很不痛快”一样,这家培训机构的财务人员也公开称,去慢慢清点吧,这是给你一个教训;2017年5月,西安一家汽修公司出人意料地用一捆一捆的重达130多公斤的一元硬币支付了其前员工李某的离职经济补偿金近2万元……这些“硬币赔偿”案例,几乎都能从赔偿方的脸上读到斗气的表情。



“硬币赔偿”这种明摆着是在给对方添堵,明摆着的释放坏情绪,明摆着对判决或裁决使出软抗拒的举动,既降低了执行效率,又容易刺激受赔一方当事人的情绪,引发新的执行纠纷,甚至有可能让执行程序陷入僵局。显然,作为企业组织,如此作为不利于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不利于营造依法执行、高效执行的法律环境,不利于塑建诉讼或仲裁公信力。所以,笔者认为,对斗气式“硬币赔偿”应该配给相关法律制约措施。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几年前,英格兰东部的科尔切斯特市,一名养老院的经理为泄愤,竟搬了5大箱装满1、2、5便士、总重量达166公斤的硬币到债主会计家,声称归还800镑欠款。这位会计没收欠款,反将经理告上法庭并最终胜诉。法院根据英国《硬币法案1971》的有关规定责令经理连债附加赔款,总共支付给会计1120镑——不能是硬币。我们不妨通过修法或出台司法解释,对诉讼或仲裁执行程序中的给付方式进行限制,排除一定给付数额标准之上的硬币给付选择或较小面额纸币支付选择,从而保障给付便利,提升执行效率。

 

另外,对这种“羞辱式付薪”并非完全无解。我国《民法通则》中也有“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的条款,“羞辱式付薪”显然违反了普通人日常民事活动的惯例和公德。这些“羞辱式付薪”看似对讨薪者释放坏情绪,但事实上却未尝不是对社会公诉良俗的挑战。既是对法院、仲裁机构等判决的不满,也是对这些机构和法律威严的藐视。我们完全可以依据现有法律的相关规定,对恶意实施“硬币赔偿”者进行规制。

 

结束此文之时,笔者再说一句题外话,一些人总爱把使小情绪当饭吃,而且越使越来劲。尊重别人,也是尊重自己,别以为自己目前比别人优越,可以任性、斗气、耍横,事实上,这些所谓的小优越真的只是暂时的。有道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干事创业,先要学会做人,再增强自己赚钱的本事。事实上,做一个有品有德有涵养的人,远比挣多少钱重要,心境的愉悦感比金子的亮光更持久也更有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