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观察 湛璐霜 川观新闻记者 唐子晴

9月1日,记者从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稳定疫情防控期间重要民生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告。具体如下:

一、疫情期间重要民生商品是指与疫情有关的口罩、消毒用品、预防类药品等疫情防控用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肉蛋奶蔬菜等生活必需品。

二、广大经营者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严格依法经营,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理性确定重要民生商品和服务价格,自觉加强价格行为自律,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做到明码标价、诚信经营,不得哄抬价格、串通涨价。

三、经营者不得捏造并散布下列信息:生产、进货成本信息;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信息;散布含有“即将全面提价”“涨价潮”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的信息;散布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信息;推动或者可能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其他信息。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将依法处罚。

四、经营者不得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商品对外销售,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将依法处罚。

五、经营者不得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不得未提高商品价格,但不合理大幅度提高运输费用或者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将依法处罚。

六、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视为公开告诫不得囤积并依法履行告诫程序,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单独告诫。

七、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处罚。

八、请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发现价格违法行为的,及时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