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张庭铭

7月21日,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该市汉源县人民法院在汉源县九襄镇周家村开展实施了全省首例主动耕地司法修复。据悉,本次主动耕地司法修复主要是对周家村修复示范田中的入侵生物福寿螺进行集中清理。

作为首批入侵我国的16种重大危险性农业外来入侵生物之一,福寿螺会在水稻生育期啃食水稻秧苗、幼苗,造成稻田减产。相关统计显示,福寿螺一般会导致稻田平均每亩减产5%-10%,受害特别严重的稻田减产甚至可以达到30%-50%。

在今年6月前后,九襄镇政府在该镇周家村稻蒜轮作省级农业产业园区的200亩耕地中,发现了福寿螺入侵。随即,九襄镇政府联系到汉源县法院、县农业农村局、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探索启动了主动耕地司法修复模式。“经过前期的勘查,我们决定将这200亩的耕地确定为主动耕地司法修复的示范田。”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称,通过制定防控灭除方案,当天共在修复示范田中集中清理了100斤左右的福寿螺。

主动耕地司法修复和一般司法修复有哪些不同?具体又是如何操作的?有什么意义?为此,7月24日,川观新闻记者采访了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雅安中院)环资庭法官周恒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省法院)环资庭相关负责人和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成都市政府参事王建平。

和一般的司法生态修复有哪些不同?

变被动修复为主动修复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恢复性司法一般分为对社会关系的正面或侧面进行修复(如社区矫正制度、刑事和解制度等)和对生态环境的恢复。

“具体到生态环境恢复司法实践中,我们指的是在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发生后,法院判决被告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省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相关的流程,一般的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是在生态环境被破坏后,法院判决被告进行修复或判处赔偿金,如进行补栽补种、增殖放流等。通俗地说,这是一种被动的事后修复。“而这次雅安中院探索的耕地司法修复,是一种事前主动修复,属于一种创新性的探索。”

以常见的耕地污染物污染和耕地盐碱化为例,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只有在发生了前述的两种损害以后,法院才能判令被告以及责任主体对这两种损害进行修复或判处相应的赔偿金。但是发生了其他的生态环境损害,如外来生物入侵等无法明确责任方的情况,法院的耕地司法修复就不能主动发挥作用。

但是,按照雅安中院的制度设计,如果当地发现了对耕地造成破坏的外来入侵生物或者其他生态损害的时候,即可以由当地的县级法院和乡镇政府联合主动启动耕地司法修复程序。

“如果把耕地司法修复比作修理一栋房屋内的家具,以前只能等被告把某个房间的桌子和椅子的一个腿破坏了,我们才能判令被告按照缺损的部分把坏的腿补好。哪里缺了补哪里,其他问题不能修;现在只要是在这栋房屋的家具,如果有问题,我们都可以进行主动修复,不限于这一房间也不限于只是修腿。”周恒旭告诉记者。

具体是如何运作?

府院联动发起,多部门进行协同

在具体的运作方面,雅安中院探索把县级政府和县级法院之间的府院联动机制扩大到乡镇政府和县级法院的法庭。由两者联合提出方案并报给县级法院和雅安中院,再由雅安中院联合县级农业农村局、乡镇政府以及法院专家库的专家进行现场勘测评估,判断是否需要启动主动修复。修复产生的资金,将从市县两级法院平时判处的生态损害赔偿金中进行拨付。

“主动耕地修复是否需要启动,需由基层府院联动发起,多部门进行协同。”周恒旭介绍,这样设计的原因在于既可以发挥基层政府和县级法院的“探测器”作用,又可以让专业的人员介入,判断是否需要进行修复,从而防止修复资金的滥用。

按照雅安中院的制度设计,一旦确定需要展开主动耕地修复以后,将先由法院的专家库成员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修复方案和相关的预算,再由乡镇政府按照方案进行实施。

为了保障修复的效果,雅安中院还会邀请群众、专家库的专家、县级农业农村局的技术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如果工期短、见效快的修复,我们可以一次性拨付修复生态补偿金;如果工期长、见效慢的修复,我们将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确保资金安全。”周恒旭说。

“雅安中院探索的这种主动耕地修复模式,是一种创新的尝试和探索。”王建平说,按照民法体系,造成生态损害后要进行填补修复,这就是民法中填补修复原则,是大家追求的司法公平。这种主动耕地司法修复模式,相比于传统的修复方式来说,将司法的作用进行了前移,变消极处罚为积极作为,并把行政力量和司法力量协同了起来,是很不错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