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观察 湛璐霜 川观新闻记者 唐子晴

6月23日,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6·26”国际禁毒日新闻发布会,并通报4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通过介绍“基本案情”、提点“裁判结果”、提炼“典型意义”,反映当下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和动向,阐明当前毒品犯罪案件审理的法律适用标准等。

案例一、王某1、王某2、王某胜贩卖毒品、洗钱案

一、基本案情

1.2021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1在彭某海(另案处理)处,以20000元购买冰毒40克。后以1100元-1200元/克的价格,向罗某贩卖3次共计5.4克,以700元/克的价格向王某2贩卖4次共计5克。

2.2021年7月-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胜陆续从罗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冰毒后,先后10次向朱某贩卖约1.7克,牟利共计800元。2021年8月16日,朱某联系被告人王某胜欲向其购买冰毒,王某胜在米易遂将罗某的联系电话提供给朱某,朱某联系罗某并从罗某处购买冰毒0.2克,随后将600元冰毒货款以微信红包转给被告人王某胜。王某胜给罗某游戏充值400元;2021年8月18日,被告人王某胜根据罗某的授意,通过自己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帮罗某收取毒资1500元,然后转给罗某提供的周某明(另案处理)微信账号“公明”1100元,给罗某游戏充值300元,被告人王某胜自己留用100元。

3. 2021年8月,被告人王某2将事先以700元/克的价格陆续在被告人王某1处购买的冰毒,以1400-1500元的价格,4次卖给黄某共计5克。

另查明,2021年8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1驾驶电瓶车拟向被告人王某2贩卖冰毒,行至攀枝花市仁和区布德镇大庄村路段时被民警挡获,当场查获疑似冰毒1包净重0.79克。随后,民警从其位于攀枝花市鑫南路10号附3号的家中衣柜内查获、扣押疑似冰毒1包净重25.73克。经检验鉴定,从王某1处查获的疑似毒品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裁判结果

2022年3月17日,仁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王某1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二、被告人王某2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三、被告人王某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洗钱罪,单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一千元;四、对扣押在案的毒品海洛因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五、对被告人王某1的违法所得9440元,被告人王某2的违法所得7000元、被告人王某胜的违法所得8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仁和区法院办理的在惩处被告人贩卖毒品罪的同时,一并依法追究其洗钱罪的第一案。洗钱罪实际上起到了为上游毒品犯罪的犯罪所得披上合法外衣的作用,并帮助毒品犯罪消灭犯罪线索和证据,逃避法律追究和制裁。因此,毒品犯罪案件中一并追究相关人员洗钱犯罪的刑事责任,是实现全面打掉毒品犯罪的必然要求。当前,毒品犯罪形势依然严峻,本案对完善洗钱罪的司法认定,对于及时查处毒品犯罪,推动形成上下游犯罪一体处罚、共同打击的良好态势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二:胡某某、兰某、丛某贩卖毒品案——未明确毒品数量如何定罪量刑

一、基本案情

1.2020年6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告人丛某共同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由胡某某将毒品冰毒放入包裹从成都通过车辆运至攀枝花交付给丛某,丛某在本市东区龙珠路、九附二汽配城等地多次向吸毒人员韩某、刘某某、冯某、和某某贩卖,从中获得每包50元报酬或部分毒品用于吸食。在此期间,被告人胡某某还多次向丛某贩卖毒品冰毒,胡某某将毒品冰毒放入包裹通过车辆从成都运至攀枝花交付给丛某,丛某通过微信每次向胡某某支付数百元至数千元不等的毒资。经统计,2020年6月至2021年7月,丛某通过微信收取韩某、刘某某、冯某、和某某转账的毒资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2020年7月至2021年7月,丛某通过微信支付胡某某毒资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

2.2018年7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胡某某多次向兰某贩卖毒品冰毒,胡某某将毒品冰毒放入包裹通过车辆从成都运至攀枝花交付给兰某,兰某通过微信每次向胡某某支付数百元至数千元不等的毒资。经统计,在此期间兰某向胡某某支付毒资共计21万余元。

3.2019年1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兰某多次在本市东区创力巷路口、中冶金沙小区附近等地向吸毒人员唐某某、冯某、周某、刘某某贩卖毒品冰毒。经统计,在此期间兰某通过微信收取上述吸毒人员转账的毒资共计12万余元。

4.2021年7月20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东区龙珠路公交车站查获吸毒人员韩某,在其带领下在本市东区阳平路8号1栋1单元2楼至3楼楼梯平台的配电箱内查获被告人丛某向其贩卖的冰毒可疑物3包(净重1.32克)。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上述冰毒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5.2021年7月21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攀枝花市广播电视台抓获被告人丛某,在其位于本市东区阳秋巷13号1栋1单元8楼5号的家中卧室衣柜顶查获冰毒可疑物1包,在衣柜内查获一白色密码盒,内藏冰毒可疑物3包,共计净重1.87克。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上述冰毒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6.2021年8月25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仁和区金江镇阿基鲁社区抓获被告人胡某某,在其背包中查获随身携带的冰毒可疑物6包(净重2.41克)。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上述冰毒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兰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三、被告人丛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四、对被告人丛某的honor手机1部;被告人胡某某的苹果iphone11手机1部、iphone7手机1部;被告人兰某的iphone11手机1部,依法予以没收。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虽然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但涉案毒品是相同包装的商品,经被告人及证人对相同的种类物进行辨认,结合被告人及证人尿检的结果,本案的间接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证明被告人贩卖的毒品属于甲基苯丙胺。本案在毒品、毒资已经不存在,没有直接查获的情况下,根据刑事诉讼证据运用规则,综合本案所有间接证据认定毒品数量,织密了打击毒品犯罪法网,有效防止了犯罪分子以转移、消耗、消灭、毁损毒品、毒资等手段逃避法律制裁的企图,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案例三:徐某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1日14时许,吸毒人员马某某、张某某、李某凑了 1000元,交由李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徐某,让徐某帮忙购买10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徐某收下1000元后,在攀枝花市仁和区半岛阳光小区楼下公路边用其中600元从他人手中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自己从中获利400后,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带至攀枝花市西区交给了李某。

2021年4月21日18时许,李某联系徐某要购买6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徐某同意后,联系他人称自己要购买4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并从600元中扣留了200元。当日19时许,民警在攀枝花市东区螺丝嘴刘建平诊所门口将徐某抓获,并当场从徐某身上查获一包外面用黄色天子牌烟盒,里面用塑料密封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可疑物0.17克及其扣留的450元毒资,从李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可疑物净重0.21克。民警将全部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可疑物提取封存送检。2021年4月26日,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毒品甲基苯丙胺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裁判结果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并从中牟利,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判决如下:一、 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二、随案移送人民币四百五十元,系被告人徐某违法所得财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三、典型意义

所谓零星贩毒,是指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少量贩卖毒品的非法行为。由于零星贩毒直接面向社会群体,完成贩卖的毒品流向社会的最后一步,对社会和他人健康构成直接严重威胁。同时,零星贩毒者又是大宗贩毒者与吸毒者之间的中介和桥梁,是滋生新生吸毒者的重要渠道,许多零包贩毒者本身就是吸毒者,既吸毒又贩毒,以贩养吸,直接危害社会的安定。因此应当坚决予以打击。打击零星贩毒行为对净化社会环境,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实质作用,是有效遏制毒品犯罪发展蔓延的势头的关键一环。

案例四:杨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7月21日,被告人杨某在米易县舒实康养之家宾馆开了一间房号为630号的房间。凌晨3时许,阙某某与曾某某共同出资,从李某处购买了600元的冰毒,后阙某某、曾某某到被告人杨某开的房间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冰毒;凌晨5时许,杨某邀约高某并由高某出资,让阙某某去购买冰毒,阙某某再次从李某处购买600元的冰毒到该房间内,被告人杨某在该房间内容留曾某某、阙某某、高某并与三人采用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毒品。

二、裁判结果

米易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在其所开的宾馆房间内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杨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米易县法院结合全案犯罪事实及情节,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米易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后,被告人认罪伏法,现本案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容留他人吸毒助长了歪风邪气,为毒品危害作用的发挥创造了条件,不仅纵容吸毒者在毒品泥潭中越陷越深,还会让自己触及法律底线,付出惨痛代价。我国对毒品犯罪是零容忍的态度,从制造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源头,到中间的走私、贩卖、运输等毒品流通环节,到非法持有毒品等终端行为全面打击,对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也是零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