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燕珍 眉山观察 白杨 川观新闻记者 王青山

为提升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文明意识,有效减少和预防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5月19日,眉山公安交警曝光一批头盔事故案例,以此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不按规定戴好头盔的反面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1年07月26日,陶某驾驶并搭载陶某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行驶至眉山市东坡区岷东大道庆丰村路口河红灯进入路口直行时,与李某某驾驶的川Z0TV**号小型轿车相撞,致陶某、陶某受伤以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时,因骑乘人未佩戴安全头盔,导致电瓶车乘车人陶某颅脑受伤。

案例二:2022年3月7日,驾驶员夏某某驾驶川Z85***号重型货车行驶到眉山市仁寿县文宫至高加850米弯道处,超越车辆过程中与喻某某驾驶的川LR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了喻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时,因喻某某未佩戴安全头盔,导致其头部受伤。

案例三:2022年3月11日,彭某某驾驶川Z5CH**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华青线(龙正至青神河坝子)3KM路段时与周某某驾驶的川Z81Q**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周某某严重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时,因周某某未佩戴安全头盔,造成周某某头部受伤。

案例四:2022年03月29日,阿欧伍某某驾驶川FD37***号电动二轮车行驶至一环南路与凤翔北路交通信号灯路口直行通过时,由罩某某驾驶的川Z65***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阿欧伍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时,因阿欧伍某某未佩戴安全头盔,导致其头部受伤。

按规定戴好头盔的正面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2年02月22日,伍某某驾驶川ZN9***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眉山市东坡区裴城路与诗书路北二段交叉路口左转弯过程中,与陈某驾驶的川Z8Z***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伍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时,因伍某某佩戴了安全头盔,导致其仅受轻伤。

案例二:2022年4月10日,郭某驾驶车牌号为川ZG1***小型轿车,行驶到青神县竹艺大道与竹艺街十字路口处转弯过程中,与吕某驾驶的车牌号为Z102***电动自行车相撞,吕某被撞“飞起”后落地,导致吕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时,因吕某佩戴了安全头盔,仅受轻伤。

案例三:2022年05月05日,罗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在横过机动车道的过程中与何某驾驶车牌号为川Z62**E 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罗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时,电动车驾驶人罗某某,因佩戴了安全头盔仅擦伤。

案例四:2022年3月18日,李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叶某某行驶至仁寿县境内G351线2802公里100米四枝分叉路口时,与范某某驾驶的川Z5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叶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时,因李某某、叶某某未佩戴安全头盔,导致其头部受伤,驾驶人范某某正确佩戴了安全头盔仅受轻伤。

头部是人体最脆弱也是最容易受到致命伤害的部位,电动自行车车速可达25km/h,电动自行车事故发生时,对驾驶员的冲击力很强。在电动车交通事故中,不戴头盔的致死率远远高于其他因素。眉山公安交警温馨提示:少一份侥幸,多一份遵守。无论是骑行还是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请一定佩戴好安全头盔,且应选择符合国家3C标准(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并在骑乘时正确佩戴,系好头盔的颚带,筑牢骑行者的最后一道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