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彦

契约概念源自西方,在古希腊文明中,由于生产力的进步和对外贸易的扩张,商品经济加速发展,冲破了传统血缘、地缘、人缘等社会关系,达成了以经济关系为主导的契约关系。西方契约文化的本质内容,除了契约的法律属性,在精神层面主要表现为自由精神、平等精神、信守精神、救济精神。在中国文化中,“契”的古义本是“刻”,后引申为被刻物,如“符契”。古代符契刻字之后,剖为两半,双方各收一半以作凭证,如此演化,“契”又被赋予了“要约”之义,如《韩非子·主道》:“符契之所合,赏罚之所生也”。《说文解字》将“契”解释为“大约也”,段玉裁注“约取缠束之义”。“约”的本义即为“约束”“限制”,衍义为“共同议定的要遵守的条款”。明清之际“contract”一词从西方引入中国,被译为“契约”。“contract”源于拉丁语,原义为交易,“con-”(共同的,一起)加“tract”(拉),意为拉到一起,即合同,契约。

早在西周时期的青铜器铭文中,就有类似于契约的内容,之后还有大量出土的契约实物,如居延汉简中的契约,都能证明中国文化中的契约文化。以上可见,契约的本义在东西方文化中都是一致的。但因国家制度、社会结构和文化心理习俗的差异,东西方契约文化呈现了较大不同。

契约文化起源于经济关系,而经济关系有赖于法律的保障。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律法给予经济交换制度保障,但和律法相伴随的,还有根植于传统农业经济的庞大社会体系,人和人、人和社会之间会通过社会制度的约束,在产生经济关系时发挥作用。中国家国同构的社会体系,赋予了中国传统社会独有的契约文化内涵。

成都市房地产档案馆馆藏的数万份房地契,是自清代康熙朝以来成都房地买卖的契约文书。本文拟以成都房地契约文书为对象,从契约制度和契约精神两个层面,来考察中国契约文化的内涵和价值。

中国传统契证制度的演变

●早期契约系“判书”制度,后发展为“合同”形式,明清以来契约的制定逐渐有了固定的程序和格式

原始社会尚无文字,纯粹依靠“合券为验”,即刻制一券,对劈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以为凭证,这就是早期的契约之“判书”制度。西周至两汉时,契约虽已用文字,但其形制仍为“判书”。魏晋以后,纸契普及,引起了契约形制的相应变化。书契之制发展为“合同”形式,即在“书两札”之后,再并合两札,于并合处骑写一个大“同”字,后来发展为骑写“合同”二字,或骑写一句较长的吉祥语,以此代替原“刻侧”制度。这就是原始款缝制。隋唐以后,合同制主要用于借贷、抵押、典当等活契关系,在买卖、赠送、赔偿等死契关系中,由于为片面义务制,所以行用单契,由义务的一方出具,归权利的一方收执。

明清以来,在资本主义萌芽的刺激下,私人买卖行为愈发频繁,为适应新的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契约的制定逐渐有了固定的程序和格式,虽然没有完备的官方的契约法,但民间经济活动中的契约行为都自发遵从地域性的乡规,使用独特的习惯用语,具有一定的规范性。买卖双方在中人的见证下订立契约后,由中证人签字画押。未经官府验证的,叫白契,白契在早期中国传统社会中普遍存在。契约作为一种社会关系的重要信物,自产生以后,一直受到官府的重视,主要原因有二:一是为了保障人们的合法权利,以稳定社会秩序;二是为了保障国家的契税征收,以充实财政。对于契约的形式和内容,官府也屡屡进行干预。随着封建社会后期的成熟发展,官府加强了对契约的管理,白契上报官府,再由官府盖章认证,成为红契,亦称正契。明清时期的红契总体上是采取“民写官验”的形式,白契在转变成红契前,仍具有法律效力。

中人制度是中国传统契约文化的核心

●中人制度体现了契约的公开性、公正性、惩罚性三大特点

清代房契的正文格式一般以“立写杜卖”“立契杜卖”“立写摘卖”为开头,交代房屋四至(即房屋东南西北四个方向墙体的位置或坐落)、房产结构、交易金额、交易时间、买卖双方及中人等,结尾注明买卖双方自愿,卖出后任由买方处置、卖方不得异言,交买方永远存据等。

契约的参与人一般并不只有缔结契约的双方或几方,而是包含了数量不定的中人。中人现象是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一个鲜明特征,以第三方中人参与为立契要件的习惯,最迟在明代中叶以后即已普遍流行。中人是契约文化中实现契约信任的重要环节,在买卖实现的过程中,首先通过中人的介绍和引荐,搭建起买卖双方关系的桥梁。双方通过沟通,形成买卖房地产的共识,通过第三方的见证,达成契约关系。这一系列买卖关系建立,有三个重要环节,即引荐、搭成契约、关系建立,中人在这三个环节中,起着重要作用,是达成契约的前提条件和契约效力实现的基础。

中人制度体现了契约的公开性、公正性、惩罚性三大特点。立契时买卖及中人三方均需到场,中人见证体现了契约的公开性;契文内容中经中人的核实,对地产面积、房屋四至、议定价格等的说明体现了契约的公正性;对违约赔偿的规定体现了契约的惩罚性,如“自定之后,两家不得反悔。倘买主不买定银归卖主,卖主不卖得一赔二”等。在中人的见证下,立契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得到贯彻,杜卖、绝卖的行为也受到监督。一般来讲,卖方承担的义务主要有全权负责未尽事宜、协助官府收税缴税和听凭买主永远管业;官府规定绝卖契仅立契一张,由买方持有。可以说,从立契前的准备工作到立契后的各项事宜,都免不了中人的参与。

通过对数份成都房地契约的考察,能见到作为中人的身份,最为常见的如族长、甲长、里长、乡约、街约等,部分还有邻佑(街坊邻居)、醮事(做法事的人)、中证人(专门从事中证事务之人,类似今天的经纪人)等。甲长、里长是清代基层社会秩序的管理者,某种程度上代表基层权力;族长是家族首领,是中国传统家族权力的代行人;街约乡约,则是基层社会重要的秩序维系者。族长和街约乡约等在中国传统社会中,起着沟通官府和社会的桥梁作用,是维持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力量。醮事和中证人,即是契约签订的参与人。这背后反映的正是中国传统的基层社会构成体系。不同社会身份在契约中以中人身份出现,表现了契约文化已经超出了经济行为范畴,通过在契约中的任务承担,完成了他们在这一社会经济活动中的责任,将契约活动纳入到社会结构体系中,成为传统社会制度的重要部分,契约文化成为传统文化的重要表达。

中国传统契约文化具有浓厚的宗族礼制色彩

●买卖祖业要经长辈及族人允许,出卖房产“族人优先”,重视阴地买卖

房地契中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中重要的宗法礼制思想。由于传统的小农经济模式,农民被固定在土地上,形成安土重迁的观念。因此传统中国社会的基层,尤其是乡村,组成结构基本都是有或近或远的血缘关系的宗亲。在此基础上,围绕着“孝”与“礼”的核心形成了层层叠叠的严密的宗法体系,加上两千多年来儒家思想在意识形态领域的统治,“化礼成俗”,使得人们潜移默化地接受了王朝治理要求和规范,礼制成为所有人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宗族也因而成为封建王朝治理中的重要一环。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契约文化具有浓厚的宗法家族制度色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买卖祖业要经长辈及族人允许。房地产权往往由业主继承得来,属于祖业,往往不止一人,而是兄弟、叔侄几人共有。出卖前需“合家商妥”“两房与阖家相议”“叔侄弟兄妥议”。

出卖房产有着“族人优先”原则。房契中常见这样的字样:“先尽族戚,后尽邻右,无人承买,叔侄请凭中证人等说合”等字样,体现了房屋出卖时族人优先、其次邻右,待无人承买时转请中人帮助寻觅买家。

重视阴地买卖。事死如事生是中国独特的丧葬文化,人们相信死后的地下世界如同地上一般井然有序,因而也十分重视先祖的身后事。

到了封建社会后期,以地方缙绅、宗族家长等为代表的基层社会势力的权力更加强大,而且彼此通过联姻等形式在州府县各级行政区域把持政治经济社会权力。这些宗法伦理共同体以宗族为单位进行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化,从而在地域社会拓展出一定的自治性空间,形成一种具有乡约性质的组织。在房地契约中,它们至少包含了以下几个要素:共同的文化信仰(如立契时做醮事)、有担当的管理人员(如宗族族长)、约定俗成的行为准则(如按统一格式立契)、官府相应的支持(如甲长、里长等出面为立契做中证或加盖公章)。

诚信守约是中国传统契约精神的要义

●契约是民间社会秩序的重要形成机制,反映了以自愿、协商、合意为形式的良性社会秩序类型

在契约最初出现时,人们订立契约是源于彼此之间的不信任,“空口无凭”故而立契,此时的契约是一种强制主义。随着人们对契约的遵守,契约逐渐从习惯上升为精神。这种精神的实质就是诚信守约。

中国的契约文化是建立在血缘关系和礼文化之上的,前者保证了中国的契约精神具有高度的互信,后者保证了契约的履行与兑现。传统中国契约中的互信关系在房地产交易的文契中亦可窥见。

首先,房产买卖的开篇第一句往往是“立写杜卖……合家商议”或“兄弟商议”等,这说明房屋财产仍为家族所共有,往往由祖业继承而来,且房屋的出卖需经家长的同意,反映了当时宗亲血缘关系下的小家长制和以“孝”为中心的礼文化,这种宗亲血缘关系便是一种天然的互信关系。

其次,契文内对房屋四至的描述往往都是“东至某姓墙心”“南至某姓滴水”等。以滴水为例,自建房屋都要自觉预留出屋檐滴水的面积,以防雨水流入邻家引发邻里矛盾,所以实际建造的房屋面积要比业主拥有的地产面积小,以滴水划分四至也体现了邻里之间恪守礼教的谦让与和睦。乡邻关系在传统社会中是一种重要的关系,因此在房地买卖时,确定产业界址、防止纠纷是十分重要的一环。

最后,契文的末尾一般会写“一卖千秋,永无赎取,倘有对于本产业发现未清事项,概由卖方全权负责,与买方无关。此系双方甘愿,并无勒逼套哄等弊,恐口无凭,特书摘卖文约交与买方,永远存执为据”等,作为卖方对买方的承诺。基于这种落实到纸面的凭据,买卖双方建立起了严密的互信关系。

明清以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西方契约思想的引入,西方的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契约精神也逐渐融入到中国传统契约文化中。反映在房契上,主要表现为卖主承认易主后房地产归买主私人所有,并承诺不对买主行为进行干涉。

在农为本、商为末的古代社会,监督商业市场的法律不甚完善,需要这种民间自发形成的契约对商品交易进行约束和规范。契约是民间社会秩序的重要形成机制,反映了以自愿、协商、合意为形式的良性社会秩序类型。契约制度形式的发展可以为我们今天的基层社会治理提供参考,契约内涵与精神的演变可以让我们探知中国传统社会如何从古典传统模式走向近代化范式。

(作者系四川省社科院历史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