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报观察记者 张明海 张彧希

部分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周边排水不畅,地下室、屋面外墙渗水等质量通病频发;部分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存在交通不便、基础设施不全、公共服务设施不匹配不同步等问题……8月26日,记者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该部门与省自然资源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质量管理的通知》,针对这些问题出台相应举措。

“自2004年以来,我省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建设,有效解决了群众住房困难问题,取得了一定成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但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建设工程中,还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通知》提出,要加强保障房和安置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并对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责任分别进行了明确。自然资源部门对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规划选址、规划设计方案(房屋间距、建筑朝向、户型布局、绿化及配套等)进行审查,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审查,满足居民使用需求,促进职住平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则要将服务端口前移,积极配合、深度参与保障性住房的设计、验收等环节,确保保障性住房质量不低于普通商品住房。

《通知》进一步明确和强调了要落实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保障房和安置房建设各个环节相关单位的主体责任,提出建设单位对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质量负首要责任。同时,在严格质量过程管控上,提出要加强进一步原材料质量控制、工序质量控制、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竣工验收监督。

在健全长效机制上,《通知》明确提出,要建立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质量信用档案和不良记录公示制度,对在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建设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以及使用后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对经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建成后,建设单位要设置保障性住房永久标识,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