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也

安全无小事。野猪等野生动物频频侵扰村庄,甚至导致人员伤亡,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笔者以为,如此祸患如芒在背,不能徐徐图之,相关部门应该尽快拿出更加有力的举措并行动起来。

野猪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哪怕“为祸乡里”也不能随意捕杀,群众对此一筹莫展。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早已对解决这一难题明确了责任——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这就要求,相关地方政府不能只登记损失、上报信息,而应该多一点担当,尽快按照法律程序,实事求是地想办法、出实招,以科学的方式调控好当地的生态容量,还野生动物与群众一个和谐相处的生态空间。

当然,尽快采取行动,不等于一哄而上,粗暴猎捕,而是应该以保持生态平衡为出发点,加快科学解决难题的步伐。这是一个涉及动物保护、农业生产和法制健全的复杂课题,实践起来确实有一定的难度,但事在人为。对于当地政府部门来讲,既要充分地调研和论证以制定操作方案,又要调拨专门的人员和资金给予工作保障。同时,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及时反映在处置相关情况中,基层遭遇的现实困难和需求,提出浓缩基层思考的珍贵建议,促进更高层面明晰政策、给予支持,从而调动更充足资源和力量,在更广范围化解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