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报观察记者 彭瑀珩

8月16日晚间,泸天化公告披露称,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收到泸州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对公司相关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拟给予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针对相关行政处罚,公司放弃向泸州市应急管理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公告显示,两项违法行为分别为:公司 350 立方米硝酸铵储罐顶部未设置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报警装置,公司 350 立方米硝酸铵储罐作为三级重大危险源,该储罐远传温度不能实现报警;公司 350 立方米硝酸铵储罐罐顶局部存在明显气氨泄漏现象,公司三硝中心控制室硝酸装置多次出现有毒有害气体报警装置声光报警,但操作人员未及时处置。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泸州市应急管理局拟给予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六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