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佳

记者近日从省民政厅获悉,为切实解决受疫情影响和因灾因病致贫返贫困难群众生活困难,8月4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全力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将扩大低保、特困、临时救助等三类困难群体保障救助范围,强化特殊贫困人口救助保障,突出兜底脱贫。

《通知》要求,要落实应保尽保制度安排。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细化低保认定标准,将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且符合低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和因暴雨、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致贫返贫困难群众按规定程序及时纳入低保。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地区,可适当放宽低保认定条件。

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有条件的地区可放宽至低保标准的2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通知》明确,要拓展应养尽养保障范围。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执行,合理确定照料护理标准。

《通知》提出,将遭遇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城乡居民,及时纳入临时救助。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取消户籍地申请限制,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救助帮扶。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要适当提高临时救助标准,人均救助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倍,不超过当地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高救助额度。要不断提高临时救助时效,健全完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应根据乡镇(街道)人口数量,按不低于人均1元的标准预拨。落实委托乡镇(街道)开展急难型临时救助确认发放工作,采取“先行救助”方式,提高救助时效性,有条件的地区可委托村(社区)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做到发现困难立即救助。

《通知》指出,要突出兜底脱贫,强化特殊贫困人口救助保障。扎实推进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脱贫攻坚挂牌督战行动、兜底脱贫问题整改清零行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低保、特困供养或临时救助范围,按时足额发放低保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以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坚持“脱贫不脱政策”,对已脱贫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给予不超过12个月的渐退期,巩固脱贫成果。同时,要健全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发挥价格联动机制作用等。

《通知》强调,各地要突出救助质效,优化审核确认工作流程,突出组织保障,切实抓好各项社会救助政策措施落地落实,坚决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