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日公布《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弹窗推送广告信息,必须进行内容合规审查,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明示用户;确保弹窗广告一键关闭。(3月3日《新华每日电讯》)

浏览网页,被不时出现的弹窗打断;关闭弹窗,遭遇强制性页面跳转;使用搜索引擎,被广告商“精准锁定”……长期以来,互联网恶意弹窗广告让人防不胜防。在用户苦恶意弹窗广告久矣的现实语境下,主管部门果断为弹窗广告推送立规矩、划红线,体现了精准监管的治理思维,无疑让广大用户摆脱任性妄为的恶意弹窗广告有了更多期待。

移动互联时代,弹窗广告早已融入我们的生活。作为网络广告的一种形式,弹窗广告本身并不违法,但这不意味着广告商即可任性向用户恶意推送弹窗广告。用户之所以反感恶意弹窗广告,除了造成体验差外,还会担忧虚假广告内容的误导损害消费者权益,以及基于用户数据和上网痕迹开启的广告精准投放增加个人信息泄露风险。因此,不论是从提升用户体验感出发,还是从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考量,都应对弹窗广告强化监管。

治理恶意弹窗广告是老生常谈的话题。一个“老”字,说明了铲除恶意弹窗广告这种网络“牛皮癣”绝非朝夕之功。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对互联网弹窗广告的依法治理,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都对弹窗广告进行了严格规范,弹窗广告的治理已经有法可依。但尽管如此,恶意弹窗广告仍如“割韭菜”般在网络上肆意横行,凸显了对其治理的艰难。

实践证明,对于已成为网络“牛皮癣”的恶意弹窗广告,仅从立法环节强化监管还远远不够。其中最为突出的一个问题是,因恶意弹窗广告单次违法的社会危害性小,而维权成本相对较高,不少用户对恶意弹窗大多选择“一关了之”,由此导致法律在实际执行中存在难度,而不能有效彰显“刚牙利齿”的威慑效应。

同时,恶意弹窗广告目前已形成庞大的灰色产业链条,一些参与恶意弹窗广告推送的机构在利益驱动下,往往忘却诚信守法基本商业伦理和社会责任,主动迎合广告主对低价推广的诉求、平台对短期利益的过度追逐,借此分得其中非法利益的“一杯羹”。对于恶意弹窗广告推送相关利益主体的这些不法行为,显然不能仅凭法律的完善,即可一劳永逸地让问题得到根本解决。所以,在法律已经相对完善的情形下,加快完善监管体系,以精准到位的监管,依法斩断恶意弹窗广告背后的灰色利益链,无疑是实现治理最大公约数的必然选择。

此番出台的《征求意见稿》,对弹窗推送广告信息的监管,分别从内容的合规审查、显著标明“广告”对用户的明示、弹窗广告的一键关闭、推送服务提供者对信息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个人信息的保护、举报投诉的便捷方式等多个方面,作出了一揽子细化规定,浓墨重彩地体现了精准监管的治理思维。如此对弹窗广告的监管“精准画像”,必能给恶意推送弹窗广告的相关利益主体套牢责任“紧箍咒”,倒逼其主动把用户权益和社会责任扛在肩上,自觉形成对法律和市场规则的尊崇和敬畏。有理由相信,一旦《征求意见稿》获得通过,恶意弹窗广告屡治不止的“老大难”问题必将有解。(张智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