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报观察记者 刘春华

7月14日,记者从省法院了解到,泸州一名男子在公交车上猥亵儿童,近日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法官提醒,猥亵儿童案件不仅对未成年人的身体造成伤害,心理伤害更是难以弥补。家长们在培养孩子独立能力的同时,更要保护好孩子的安全,教会孩子分辨和防范“咸猪手”以及在面对此类情况时,如何保护自己。

近日,泸州某法院对这起猥亵儿童案件,进行审理并宣判。因涉及被害人隐私,该案采取不公开审理。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在公交车上两次对儿童实施猥亵,并出示了相关的证人证言、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辩称其未实施猥亵行为。

法院经依法审理,查明了案件事实。在事实和证据面前,容不得其狡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在公交车上对小A、小B实施猥亵的行为,已经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予以支持。被告人辩称其未实施猥亵行为的意见与法院查明事实不符,被告人在公众场所对2名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依法从重处罚,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