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报观察记者 殷鹏

7月6日,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为主动服务和融入“六稳”“六保”,该厅制定并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以实现执法监管方式“三个优化”,切实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并于近日发布7起刚柔并济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柔性执法:服务企业显温度

案例一

“未批先建”未造成危害后果,免予立案调查

剑门关某学校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在未依法取得环评手续的情况下,于2019年8月擅自开工建设。广元市剑阁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9月3日向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20年3月20日,业主向广元市剑阁生态环境局报送环评文本,但按照环评法,项目需先接受立案查处,环评审批受限。

不过,这个项目建设未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后果,且业主按要求停止建设并在疫情期间主动履行环评手续。剑阁生态环境局对其“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免予立案调查,同时加快环评审批手续办理。目前,环评手续已获批,项目正在加快建设中。

案例二

“未批先建”后及时纠正,免予处罚

4月1日,乐山市夹江生态环境局检查发现某食品公司于2月10日开始技改建设,建设项目采用的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涉嫌违反环评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除了被责令停止建设外,还将面临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的罚款。依据夹江疫情期间出台的环评正面清单,该食品公司的建设项目符合“对纳入环评审批正面清单豁免环评手续办理的项目,免于建设项目审批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形,夹江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其不予立案,免予处罚。

典型意义:为推动四川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明确建立和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强调 “三优化一纾解”,助力企业复工复产。通过此举,既提升了执法效能,又推动企业自觉守法,与企业形成互相支持、互相信任、守法执法并重的良性互动。

刚性执法:严守底线护环境

案例三

偷排废水,4人面临刑罚

3月9日凌晨,绵竹市某纸业有限公司员工汪某、黄某使用抽水泵通过软管将厂区循环池内废水抽排进入工业园区截污干管及园区排洪沟内。3月9日8点左右,为掩盖夜间偷排废水的违法事实制造排水事故的假象,该公司员工魏某、汪某故意打开汽浮车间西南角处的消防阀门排放经汽浮车间处理后的废水,所排废水经厂区雨水沟流入工业园区排洪沟。

德阳市绵竹生态环境局联合绵竹高新区管委会、市公安局于当日立即对这家公司非法排污行为进行调查,并委托环境监测机构进行采样取证。经监测,这家公司外排废水氨氮、化学需氧量等多项污染因子超标,其行为违反了环保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及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目前,德阳市绵竹生态环境局已责令这家公司进行停产整治,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涉案的4名责任人已取保候审,绵竹市人民检察院已立案,将对这家公司开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典型意义:本案是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含有毒有害物质废水的环境犯罪案件,涉案企业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涉案企业被依法惩办,有效展现了法律的严厉性,对加强生态环保工作具有良好宣传作用,同时也警示所有企业应进一步树牢守法红线思维和底线思维,严格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坚决杜绝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案例四

机动车检验报告弄虚作假,机构被罚22万元

2019年12月13日,成都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技术保障中心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其在倒查2019年5月1日-12月11日期间使用双怠速法检测的车辆情况时发现,简阳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成都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接到上述线索后,调取了这家公司2019年6月至10月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报告,发现其对16辆环保检验报告中过量空气系数不在限制范围内的机动车,出具了合格的环保检验报告,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这家公司作出罚款2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12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上述案例暴露出部分机动车检验机构在履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法定职责过程中存在法律意识淡薄,主体责任缺失等问题,为此,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召开部分机动车检验机构约谈会,希望通过处罚和约谈起到警示作用,促进机动车检验机构强化内部管理,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同时,以此为契机,建立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联络机制,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帮助行业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助力行业企业守法经营。

案例五

违法向水体排放废弃物,企业被罚2万元

1月16日晚23时许,内江市生态环境局联合隆昌市执法人员在对隆昌市某化工企业开展执法突击检查时发现,其制水车间沉淀池底部到厂区围墙外连接有一根塑料软管。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取证,同时一组人员现场对相关工作人员展开询问,另一组人员绕到围墙外实施进一步勘查,发现围墙外有一条雨水沟,塑料软管末端置于雨水沟内,软管内有泥沙类物质流出,最后进入三江河。

随后,执法人员连夜对这家企业展开进一步调查,了解其在1月16日清理一次水制水车间沉淀池时,未对里面沉淀物进行妥善处置,当班工人黄某于当晚22时30分开始将清理出的约1吨泥沙类沉淀物用抽水泵抽到厂区外雨水沟排入三江河,直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仍在排放。其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1月17日,隆昌生态环境局对这家企业进行立案调查,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5日内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4月21日,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这家企业处2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此案是内江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流域环境监管中坚决打击破坏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充分发挥两级联动效应过程中发现的案件,在对企业的处罚上,内江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围绕“三优化、一纾解”,既体现对主观故意等4类违法行为的重点打击,又避免企业陷入困境,进一步推动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贯彻落实,科学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案例六

伪造自动监测数据,重点排污单位涉嫌污染环境罪

4月21日,绵阳市安州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安州区某垃圾填埋场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存在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和不正常运行渗滤液处理设施的违法行为。

这个垃圾填埋场是绵阳市2020年重点排污单位。经查,其工作人员擅自断开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取样管路,直接将输入分析仪一端管路插入到装有自来水的塑料瓶中,人为堵塞输入分析仪另一端管路,致使自动在线监测设备一直采集塑料瓶中的自来水样。同时,执法人员还发现这个垃圾填埋场工作人员每日分时段将未经二、三级膜滤系统处理的废水通过四级产水箱直接外排。

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情况进行取证,并对案发现场进行证据保全,对填埋场处理站COD、氨氮自动监测设备及自动监测设备站房予以查封。同时,联合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治安大队于当日对其违法行为展开调查。由于已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安州生态环境局在第一时间将案件移送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典型意义:在“取消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后,企业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的主体责任更重。同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企业在线监测数据造假的打击力度也在加大。被查处的垃圾填埋场作为重点排污单位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和不正常运行渗滤液处理设施,严厉查处也表明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并不意味着“不问不管”,对顶风作案、屡教不改、恶意排污等违法行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将重点打击,在依法依规坚守原则底线的前提下,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服务高质量发展。

案例七

利用软管排放污水,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泸州市在开展长江经济带环境问题大检查行动中,发现合江县小桥河流域水质恶化严重。为查明水质恶化原因,执法人员迅速采取监测、分析、溯源的方式开展污染源排查。

经调查发现,泸州某酒业公司生产车间的窖池水收集坑内有深棕色水,池内放置的水泵连接有两根提升绳和1根电源线,水泵接有一根直径为20mm的软胶管延伸至车间外雨水收集井中(现场检查时未排污),软胶管取出后有少量残留的深棕色废水从管中流出。这家公司因废水处理设施陈旧,不能满足处理要求,遂将生产废水通过软管直接排入雨水管网,最终排向外环境。经对这个雨水收集井和厂区雨水总排口内雨水进行采样分析,结果显示雨水管网中水污染物浓度严重超标。

属地生态环境局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三条第三款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29.8万元的罚款,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是一种主观恶性非常大的违法行为,不仅可能导致更严重的环境损害后果,而且大大增加了执法难度和成本。没有排污现场并不代表不能判断有无排污事实,实践中,可结合排污者供述,收集生产场所、工具、方式等现场照片影像资料、生产原始记录等作为直接证据,对排污路径上的相关残液、排污痕迹,通过监测、比对特征污染物的手段收集间接证据。只要相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就足以认定其利用暗管排放超标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本案中,虽然并未查获企业现场排放污水的行为,但企业私设暗管是既定事实。执法人员通过分析排污情况、排查暗管走向、采集排污痕迹影像、比对雨水收集井处和雨水总排口处的污染物特征等手段,结合证人证言等证据,全面锁定企业通过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就不影响司法裁判对企业违法行为的认定。这对于目前存在的规避监管的环境违法行为有重要的警示作用,也对今后办理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