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娟 川报观察记者 唐子晴

6月24日,记者从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6·26国际禁毒日”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9年6月以来,攀枝花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毒品案件126件,同比减少17%;审结毒品案件95件,同比减少34%,禁毒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案件绝对数仍然较大,毒情依然严峻,禁毒工作任重道远。

从审判工作情况来看,攀枝花毒品犯罪呈现案件数量较大、贩运大宗毒品犯罪较突出、新型合成毒品案件增多、零星贩卖毒品等末端毒品犯罪查获量大、犯罪主体中有犯罪前科和吸毒人员占比高等特点。

值得注意的是,合成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片剂)已取代传统毒品海洛因占主导地位,涉大麻犯罪也有发生。近一年来,攀枝花全市法院依法惩处毒品犯罪分子145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刑罚的有62人,重刑率约42.76%,对贩运大宗毒品进入攀枝花的源头性犯罪和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贩毒行为坚持严厉打击,从重处罚。

“在办案过程中,不断发现和掌握毒情变化,有利于及时予以有力惩治。”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文仁寿介绍,相关部门通过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坚持问题导向,提升毒品犯罪审判专业化水平。

此外,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形成打击合力,经多次会商,形成了《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顺利推进的会议纪要》。“毒品犯罪成因复杂,靠单一手段难以遏制毒品犯罪的蔓延,只有采取经济、社会、文化、法律、行政等多元化手段对毒品问题进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才能从源头上、根本上减少毒品犯罪。”文仁寿说。

发布会上,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某自攀枝花市渡口桥附近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在米易县攀莲镇水塘村2组66号租房楼下、老武装部附近等地多次贩卖给吸毒人员,并将所得毒资用于生活开支。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多次向他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怀孕并养育自己的亲生子女系其权利也是其义务,但不能成为其犯罪的理由,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及系生活所迫犯罪,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支持;对其它辩护意见予以支持。故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依法扣押的海洛因6.08克(已扣除送检克数)及作案手机1部,予以没收。

(三)现实意义

近年来,因属病残人员、孕妇、哺乳期妇女等特殊群体导致无法收押执行,再犯毒品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案中,被告人徐某某得知怀孕妇女不会被关押,利用国家法律保障基本人权、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在怀孕期间多次贩卖毒品,然而最终在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被依法收监,毁了自己,也害了家庭。继徐某某之后,米易县先后出现了几名怀孕妇女实施犯罪的案件,本案的成功办理,有效地打击了本辖区内毒品犯罪分子的气焰。

案例二:程某某等三人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8月1日,郭某甲(另案处理)、郭某乙(另案处理)在德阳市因实施毒品犯罪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为使毒品犯罪的幕后老板逃避法律打击,边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程某某找人疏通关系,意图带话给被羁押的郭某甲,让其不要供述幕后老板,并让办理案件的人员尽快了结此案,不追究幕后老板。被告人程某某同意边某的委托事项后联系被告人李某,之后被告人李某、程某某与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成都市银都茶楼见面商议相关事宜,最终达成支付28万元的口头协议。沙某某当场支付1万元现金给被告人李某和程某某,之后沙某某陆续向三被告人合计支付15万元。因沙某某、边某于2018年8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因此剩余款项未予支付。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李某、张某某为了使毒品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而向其提供帮助,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本案中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鉴于被告人程某某、李某、张某某系犯罪未遂、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认罪悔罪,对三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故对被告人程某某、李某、张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三)现实意义

给贩毒分子提供帮助,其社会危害性在于不仅妨碍了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分子的及时惩办,而且该行为还会帮助毒品犯罪分子逍遥法外,逃避法律的制裁。因为法制观念淡薄并心存侥幸,三被告人最终要面临十个月的牢狱之灾。

郑重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提高警惕,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对违法活动坚决不参与,不可存在侥幸心理,一旦触犯到刑法受到处罚就悔之晚矣。

案例三:马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某系盐边县渔门镇高箐村村民。自2015年以来,将从他人处购买的毒品海洛因分装后用塑料袋包裹,以20元、50元、100元不等的价格在其家中零星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沙某某、安某某等,并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杨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沙某某、安某某、祝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鸦片。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对被告人马某某所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均应依法惩处,并二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认罪、悔罪,且毒品犯罪案件社会危害性极大,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被告人马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9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马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贩毒人员贩卖毒品后又让吸毒人员在其住处吸食毒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之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本案中,被告人马某某向杨某某等人贩卖毒品,并多次容留杨某某等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已经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数罪并罚。

本案被告人虽拒不认罪,但公安机关依法全面、规范收集、提取了证据,确保了案件质量,经法庭审理,采纳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相关证据,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确保司法公正,有力打击了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