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报观察记者 侯冲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8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提出:“推动修改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制度、融资产品、公司治理有关政策规定”。

业内人士分析,这释放出国家部委层面将正式给区域性股权市场“松绑”的积极信号,必将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和业务的创新发展,利于广大非上市企业直接融资。

目前区域性股权市场存在哪些急需突破的限制?下一步发展方向在哪里?就此问题,记者专访了区域性股权市场委员会主任委员刘肃毅。

区域性股权市场全国共有34家,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重要组成部分

记者:全国区域性股权市场现状如何?

刘肃毅:现在全国已开业运营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有34家,成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重要的组成部分,为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各省级政府和证监会协同监管的区域性证券市场,是地方金融市场的基础设施,为地方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提供渠道和平台,迫切需要大力发展。

目前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存在5方面限制,涉及交易制度、融资产品、公司治理等

记者:《指导意见》只是提出了“修改有关政策规定”,您认为,目前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存在哪些急需突破的限制?

刘肃毅:一是交易制度方面严加限制,无法适度活跃股权交易。目前各类文件相关规定有“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证券的,不得采取集中竞价、连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投资者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买入后卖出或者卖出后买入同一证券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等要求,这从交易制度上限制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发展。

二是融资产品方面严加限制,产品单一。目前,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债券产品只有区区“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一种,可转债也仅仅只能转换为股票,不能转换为“股权”“股份”。

三是公司治理方面严加限制,甚至限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融资服务。据统计,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展示的企业,95%以上是有限责任公司,但相关规定却禁止为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融资服务。

四是投资者方面严加限制。区域性股权市场采取合格投资者制度、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这是合理的。但是,相关规定明确投资者原则上只能是“机构投资者”,封锁了区域性股权市场主要面向高净值自然人投资者的发展方向。

五是产品持有人数量严加限制。有关规定要求,“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证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单只证券持有人数量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需要国家、地方、运营机构共同努力

记者: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和业务创新,您有哪些建议?

刘肃毅:首先,国家层面要破除前述五方面的政策限制,有效弥补区域性股权市场在发展中的功能短板,才能实现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和业务创新。

其次,推动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将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地方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措施综合运用平台,加强与征信、税务、市场监管、地方信用平台等对接。鼓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等参与其中,推动商业银行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最后,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本身要努力规范业务运作,把区域性股权市场真正打造成为专业、高效、安全的中小企业直接投融资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