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知名科技通信公司发布员工备忘录,宣布员工有权要求工作条件和薪酬。一时间,“企业是否该实行薪酬保密制度”的话题再次受到关注。(1月17日《工人日报》)

众所周知,作为一种从国外引入的管理方式,“密薪制”已成为国内不少企业的一项明文规定。从企业角度看,在员工之间隔离“收入多少”这一敏感话题,有助于强化薪酬激励,减少人员流失率,降低用工成本。然而,站在劳动者的角度,“禁止讨论薪资”却是侵犯了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和对劳动报酬的知情权。

按说,同在一个企业上班,员工之间的薪资是多少,员工是有知情权的。这既是员工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员工对同工同酬的一种有效监督。但在我们的实际生活和工作中,一些企业在劳动合同、员工手册,以及新员工培训会上,“禁止泄露自己的薪资、禁止打听同事工资”等成了一项重要内容。如果一旦有员工打听同事工资,或晒工资单的行为,即会遭致解雇或开除。由此可见,企业“密薪制”无疑成了一种“侵权工具”。

笔者以为,虽然“密薪制”属于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每个企业都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而定,但应当遵守规章制度制定、公示程序,且其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而目前,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既没有规定薪酬保密,也不禁止企业采用“密薪制”。可见,企业“密薪制”不能滥用,更不能逾越法律红线,成为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具。

因此,笔者以为,要防止“密薪制”成为企业的一种“侵权工具”,还需“多方发力”。首先,法律要“发力”。相关法律部门不妨加快立法,完善企业“密薪制”,给“密薪制”划出“红线”,严防企业“密薪制”逾越法律红线。其次,劳动监察部门要“发力”。劳动监察部门要积极承担起监察的主体责任,对企业通过“密薪制”对劳动者的侵权行为,既要及时“制止”,更要为劳动者“撑腰”,严防“密薪制”成为企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具。其三,工会组织要“发力”。工会组织作为职工的“娘家”,应站在职工一边,积极为职工“鼓与呼”,切忌与企业“沆瀣一气”,任凭无良企业利用“密薪制”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同时,职工也要“发力”。职工一旦遭遇企业“密薪制”的侵权行为,就应积极大胆地说“不”,并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身的正当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切忌“装哑巴”“吃哑巴亏”,任凭无良企业利用“密薪制”达到“想解雇就解雇”“想开除就开除”的目的,从而助长其肆无忌惮地推行“密薪制”,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

当然,企业也应“发力”。一方面,企业在实施“密薪制”的过程中,必须在合法性的基础上遵循合理性、科学性、完整性等原则,切忌“家规”大过“国法”。另一方面,企业要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但凡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并向职工公开。

笔者相信,只要法律部门、劳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广大职工,包括企业自身,都能形成合力,共同发力,就一定能有效遏制少数企业“密薪制”的滥用行为,防范“密薪制”成为一种“侵权工具”,从而既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又提升职工的公平感和对企业的信任度。(叶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