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报观察记者 黄大海 伍力

4月24日上午,成都医学院就该校检验医学院2017级268名学生的个人信息被盗用一事发布了情况说明。记者搜索发现,成都医学院学生信息泄露事件绝非个案。据公开报道,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等高校的数千名学生发现,自己的个人所得税App上有陌生公司的就职记录。此外,有类似遭遇的还包括湖北武汉、山东青岛、安徽滁州等多地的高校学生。

盗用个人信息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记者以此事件为例,采访了省法律援助中心相关方面的公职律师对此进行解读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民事和刑事责任方面方面,该律师认为,本次学生信息被盗用事件中,尚未确定成都鑫路鸿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等企业是通过何种途径获取2017级268名学生的个人信息的,应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如果成都鑫路鸿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等企业是自行非法收集使用学生个人信息的,那么民事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就是成都鑫路鸿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等企业。

如果成都鑫路鸿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等企业是通过第三方的个人或者机构,非法收集并非法使用学生个人信息的。泄露信息的第三方如果是被成都鑫路鸿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等企业非法侵入而泄露信息的,那么,民事侵权责任方面的责任主体就是成都鑫路鸿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等企业和有信息保管责任的第三方企业或个人;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成都鑫路鸿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等企业。

如果是有信息保管责任的第三方企业或个人主动泄露给成都鑫路鸿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等企业的,那么成都鑫路鸿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等企业和有信息保管责任的第三方企业或个人就要同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据了解,侵犯公民信息,最高可以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关于学生的个税APP上显示被编造虚假工资发放记录、被申报税收的情况的法律责任,该律师认为,成都鑫路鸿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等企业的行为涉嫌偷税,应当由成都鑫路鸿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等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在税务部门、公安部门查清事实后,依法追究其行政、刑事法律责任。

新闻多一点:

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条文

1.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2.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3.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4.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第二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第三条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第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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