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报观察记者 刘春华

4月9日,记者从成都武侯法院了解到,最近该院在审理一批劳务合同争议案件时,发现原告提交的证据存在颇多疑点。法官经过认真审理后,认定被告刘某甲伪造证据,故向刘某甲发出处罚决定书,对其罚款2万元。

劳务合同纠纷,八原告将多名被告诉至法院

刘某甲是一名包工头,2016年起,他承接了某工程公司承包的建筑工程,找来刘乙、刘丙、赵某、冯某、郝某等八人为其工作,承诺给付年薪,包吃包住。因为该工程进展不顺利,刘某甲断断续续地给付了一部分工资。2019年,刘某某、赵某、冯某等八人将刘某甲、施工方某工程公司、某劳务公司、殷某、周某等起诉至武侯法院。

法庭审理,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质疑

在审理中,原告八人向法院提交了刘某甲出具的欠条复印件,证明工资被拖欠,刘某甲对欠条复印件表示认可。但是,被告周某对欠条载明的欠付金额不予认可。同时,周某还提交了刘某甲雇佣的技术组负责人杨某的录音材料,证明欠付工资数额与欠条载明的金额存在较大差异。

对此,刘某甲称,原告郝某、冯某欠条载明的金额还包含他人的欠付工资,其余原告欠付的工资应当支付。

法官调查,层层发现真相

那么,八位原告到底被拖欠了多少工资呢?欠条是否如实反应了被拖欠的工资呢?法官要求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提供八位原告的电话号码,通过电话和到庭接受询问的方式,就欠条出具及持有情况、欠付金额是否属实、提起诉讼的情况,向八位原告逐一核实。

经过核实,法官确定了以下事实。

第一,欠条出具及持有情况。在系列案件中,除了刘乙、刘丙,其余六人均陈述,欠条原件直至开庭审理时,一直由刘某甲持有,出具欠条的准确时间均不能陈述。

第二,欠付金额是否属实。八原告均陈述,他们以借支生活费的形式领取过部分工资,也认可这部分工资没有从应付工资中扣除。从欠条落款时间看,所有欠条出具时间均为2016年2月,但欠条被刘某甲保管,所以落款时间是否属实尚不清楚。即使属实,也距离各原告离开案涉工程至少半年时间,刘某甲出具的借条均未扣除各原告已经领取的工资,其中最多的赵某一人达5万元。

第三,如何启动诉讼程序。八原告认可提起诉讼是自愿,但除了刘乙、刘丙二人,其余原告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均非本人签名,当庭询问,六被告对起诉的金额、计算方式、时间起始点均不同程度称,不记得、不清楚,但都认可是通过刘乙、刘丙的联络和协助下提起诉讼,且诉讼费都是刘某甲一方代为垫付。

伪造证据,刘某甲被判罚金2万元

武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之规定,本案八原告主张欠付劳务费事实依据系刘某甲出具的欠条,但经审理查明,各欠条载明的金额均与实际欠付金额不符,其中一张最多达到5万元的金额差异。同时,刘某甲一方声称遗失记账凭证,无法核算已付工资,故出具的欠条上无法扣除已付工资数额,甚至将其他案外人欠付劳务费列入本案原告欠付金额。

建设施工领域,施工工人证明其提供劳务尚未获得足额劳务报酬的举证能力有限,其雇主对其劳务报酬标准、提供劳务时间以及借支款项最为清楚,雇主出具的欠条是施工工人主张权利最直接的事实依据,若该欠条与事实严重不符,在本案存在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情况下,可能导致实际承担支付责任超过应当承担范围,侵害其合法权益,刘某甲的行为已经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导致诉讼进程的迟延,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刘某甲上述行为给予罚款20 000元的处罚。

工人追讨工资为名,包工头索要工程款为实

在建筑工程领域中,包工头雇佣工人从事其承包的部分项目,在工程期间,包工头通常以自有资金支付工人的工资,待工程结束后,工程方、发包方才将相应的工程款发放到包工头手中。在本案中,工程方一直未将工程款转给刘某甲,刘某甲为了要回工程款,才假借工人追讨工资的名义,追讨工程款。

作为包工头的刘某甲,在迟迟要不到工程款的情况下,正确的维权方式应当是直接起诉工程方,要求给付工程款。而他却采用了伪造证据、进行诉讼的方式,已经触犯了法律,浪费司法资源,增加了其他当事人的诉累。八名工人协助提供假欠条的行为,也被法官口头训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