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报观察记者 任鸿

4月9日,记者从四川省应急管理厅获悉,日前,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对《四川省地震应急预案》再次进行了修订。主要变化包括省级层面不再针对较大、一般地震灾害设置三级、四级响应;增加了先期处置阶段和恢复重建阶段的应急处置举措等。

据悉,《四川省地震应急预案》于2012年4月1日修订印发实施,期间,四川经历了应对“4·20”芦山地震、“8·8”九寨沟地震、“6·17”长宁地震等重特大地震灾害的考验。在实战中,四川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抗震救灾经验,同时也发现预案执行中的一些不足和短板。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强化省级层面对重特大地震灾害应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满足机构改革职责调整后的工作需要,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地震灾害事件按其破坏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预案》修订后,省级层面针对特大、重大地震灾害分别启动一级、二级响应,不再针对较大、一般地震灾害设置三级、四级响应,但特殊情况下,可提级响应。今后,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由震中所在市(州)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抗震救灾工作;省级有关部门(单位)按照部门预案启动响应。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由震中所在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这样调整是因为《预案》印发之后,省级层面从未就较大或一般地震灾害启动过三级或四级应急响应。从现实需求来说,较大及以下地震灾害由地方履行属地责任,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即可,省级层面负责指导与协调。”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为适应机构改革,《预案》还对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13个工作组进行了调整,并对各工作组的职责任务进行了细化说明,以期指挥体系更加高效顺畅。

此次修订还增加了先期处置阶段的应急举措,要求受灾市(州)、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迅速开展灾情收集和自救互救等工作。上述负责人介绍,这是为了克服地震发生后的信息“黑窗期”问题。“地震发生之后,可能会发生通讯中断等情况,在应急响应启动之前,亟需汇总相关信息,争分夺秒开展救援工作。修订后的《预案》则为市(州)、县级开展抗震救灾前期工作提供了‘范本’。”

除了应急处置,在应急保障方面,《预案》也作了规定,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和完善本级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配备相应的应急指挥技术系统;逐步建立和完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体系并提供必要支持保障;将应急救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等等。

为让各级各部门熟悉抗震救灾应急工作,在演练方面,《预案》要求重点市(州)及所辖县(市、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抗震救灾应急演练;非重点地区和相关部门,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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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害等级划分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我省上年地区生产总值1%的地震灾害事件。初判指标:发生在省内市(州)政府驻地城区6.0级以上地震;或发生在省内其他地区7.0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初判指标:发生在省内市(州)政府驻地城区5.0-5.9级地震;或发生在省内其他地区6.0-6.9级地震。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初判指标:发生在省内市(州)政府驻地城区4.0-4.9级地震;或发生在省内其他地区5.0-5.9级地震。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初判指标:发生在省内市(州)政府驻地城区4.0-4.9级地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