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报观察记者 刘春华

4月2日,省人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经信厅等10部门联合发出通知,明确了开展2020年度省本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工作相关事项和标准。

2020年度省本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具体实施办法参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省本级失业保险支持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9〕12号)有关规定执行,文件中涉及政策的有关时间顺延1年。

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按不高于2019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20%的标准执行。

对企业按规定提交的困难企业申请认定资料,经省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申报资料开展审核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出具企业审核情况报告后,省直有关部门集中会审作出认定结论。

对2020年度已享受了“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50%标准”稳岗返还资金的,又符合享受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参保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予以补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