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成 川报观察记者 刘春华

印章是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业务的重要凭证,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个章一个红印,造个假好像并不难,一些人就动了歪脑筋造“萝卜章”,以为个是小事情。实际上,伪造印章是违法行为,后果严重。

为了逃避缴纳管理费,两男子私自拓印公司印章,几年后事发受到刑事处罚。近日,仁寿县法院公开审理该起伪造公司印章案件。

2017年底,在仁寿县的四川某公司收到了来自某法院的民事传票。公司负责人有点莫名其妙,公司与起诉的一方并未有过接触,怎么会惹上官司?

与该公司一起作为被告的,还有宋某、蹇某两人。这两人曾经借用该公司名义参与过工程招投标。

在诉讼中,经过调查了解,公司负责人发现,问题就出在一份2013年加盖了公司印章的《施工合同书》上。宋某、蹇某两人通过这份《施工合同书》,对外借款并出具欠条。

“公司并未在这份《施工合同书》上盖过公章。那个公章是假的。”公司负责人立即向仁寿县公安局报案。2019年4月,宋某、蹇某被仁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在庭审中,宋某、蹇某当庭认罪,“那时不知道拓印章是犯罪行为,正好庐山地震灾后重建,手续办理简便,钻了空子。被抓了才知道犯了法。”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8日,宋某、蹇某等人欲挂靠四川某公司,与荥经县某村委会签订《4.20芦山地震灾后重建安置点项目施工合同书》。为了逃避缴纳管理费,二人在没有公司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私自将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上公司印章印文拓印到《施工合同书》上。后宋某以该公司承建荥经县灾后重建安置点工程名义对外出具欠条,导致该公司被民事起诉。经鉴定:该份《项目施工合同书》第3页承包人签字或盖章处的公司印章印文与送检样本上公司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法院认为:宋某、蹇某在没有四川某公司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共同私自拓印公司印章并使用,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蹇某有自首情节、宋某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因二人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发生在2013年,适用97年刑法关于伪造公司印章罪的规定。最后,法院以伪造公司印章罪,依法判处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蹇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案件承办法官张维维提醒,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个人借用、挂靠公司资质承建工程的现象很普遍,由此引发的民事纠纷也很多。对于具有资质的建筑公司而言,为避免遇到此类不必要的麻烦,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加强对公司印章使用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