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军 肖渠 川报观察记者 袁城霖

2月13日,记者从达州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下简称“达州市应急指挥部”)获悉,为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公路通畅工作,保障全市人民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该市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全面规范交通检疫点管控、切实做好交通运输保障。

通知要求,全市交通检疫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高速公路进出口、国省干道交通检疫点的设立须经达州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县乡干道交通检疫点的设立须经县级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报达州市应急指挥部备案,并按规定对外公布。

通知明确,达州籍车辆和司乘人员,若近期未离开达州,未有疫情严重地区旅居史、疫情严重地区人员接触史、确诊(疑似)人员密切接触史,须取得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或县级以上部门(单位)出具的通行证明,通过交通检疫点APP核查或人工询问登记,经体温检测正常、消毒登记后准予通行;若系新回达州类车辆和人员,经体温检测正常、消毒登记后准予通行,报告单位或属地,居家观察14天。

通知要求,非达州籍车辆和司乘人员,确因公务或其他应急出行等特殊情况需进入达州境内,经核实相关证明材料及体温检测正常、消毒登记后准予通行,在指定地点停放车辆及住宿、接受属地管理;非公务或非应急进入达州境内,原则上进行劝返,劝返不成的,按属地外来人员管理规定执行,经体温检测正常、消毒登记后,由交通检疫点发放标识标牌准予通行,在指定地点停放车辆及住宿,隔离观察14天,费用自理。

通知要求,执行应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制式车辆,以及重大疾病救护、待产孕妇、电力通信抢险救援等紧急出行车辆,司乘人员应经体温检测正常、车辆消毒后,准予通行。应急物资、重要生产物资、生活物资、邮政快递、医疗废物、垃圾转运及农民工“春风行动”车、复工企业用车、单位通勤车、配送车等非制式车辆,由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办理车辆通行证明,司乘人员经体温检测正常、车辆消毒后,准予通行。

通知强调,司乘人员若不服从安排、干扰疫情防控工作秩序,公安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