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报观察记者 伍力  黄大海

因个人信息泄露,从武汉返回蒲江的张女士频频接到陌生电话,无奈之下只能报警求助。

根据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能够识别特定个人身份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有专家提出,防控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一旦泄露、传播,可能会引发一些骚扰行为等,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

防疫时期,应该如何保护个人信息隐私?记者就此进行采访。

信息泄露引陌生电话 有人质问“你跑啥子跑?”

张女士年前从武汉回到蒲江老家,回来后主动上报社区,并自觉在家隔离14天,“一直等到医学观察期已过,并且拿到当地政府和医院出示的相关证明。”本以为风波暂时过去,可2月6日下午,张女士发现自己的姓名、电话、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突然就在朋友圈和微信群传开了,“群里有人发言,说我是武汉回来的,让大家注意与我是否有过接触。”

麻烦接踵而至。“从下午到晚上,陌生电话就没有断过。”张女士回忆,有的电话反复询问自己的行踪,有的问自己接触过什么人,还有人质问“你跑啥子跑”。对此,张女士感到十分委屈:“我按照规定提交个人信息并且主动隔离,为什么还会有人反复骚扰我?我的信息是谁泄露的?”张女士坦言,这些陌生电话给自己和家人带来极大困扰,“我刚刚调回成都工作也不敢换号码,实在是不堪其扰!”无奈之下,张女士选择到派出所报案。

2月7日,蒲江县委宣传部对外发布了情况通告。通告显示,包括张女士在内的“接触人员名单”表格信息,是一名工作人员传至村民小组群众微信群,随后被群内人员转发扩散,经网络多次传播导致信息失真。通告提到,当地纪委已介入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

风波虽然过去,可是回忆起这段遭遇,张女士依然感到后怕。“作为一名普通市民,这样的‘曝光’给自己的生活带来很大困扰,希望有关部门保护好我们的个人信息。”

多地发生类似事件 公安机关、纪委等迅速调查处理

张女士的遭遇并非个案。目前,我省多地发生了类似的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公安机关和纪委等部门均快速介入展开调查处理,有力维护公民个人隐私权。

记者梳理发现,首先由于疫情收集和填报涉及的部门多、人员多,就可能存在个人信息泄露。例如,1月30日,富顺县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将《富顺县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通知书》送达至兜山镇人民政府,政府门卫李某某签收后私自查阅,将该通知书拍照后通过微信发送给女儿李某,该通知内载明有3名公民隐私信息。李某查看后,为提醒家人不要前往兜山老家,遂将该通知分别转发至两个微信家庭群致使公民隐私信息散布于众。李某被依法处以罚款500元。

其次,部分公职人员缺乏法律意识和保密意识,也是个人信息泄露的原因之一。西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名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违规泄露新冠肺炎防疫相关人员个人信息。目前,凉山州纪委监委已分别对两人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再者,部分群众获取防控相关人员个人信息后随即进行传播,让公民隐私泄露范围进一步扩大。1月27日,天全县公安局情指中心在网络巡查工作中发现,一张涉及疫情相关的公民个人信息图片在当地多个微信群中传播。警方调查发现,杨某某、李某某、杨某3人在其个人微信群中看见一张涉及疫情相关人员信息的图片后立即转发。次日,民警对3人依法教育训诫并要求作出书面检讨。

如何保护个人信息? 专家、律师给出建议

为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的个人信息安全,中央网信办日前下发了《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明确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收集或掌握个人信息的机构要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负责,采取严格的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防止被窃取、被泄露。

对此,App专项治理工作组专家给出了具体操作意见。比如,采集过程中,如果各地疾病防控机构、基层街道社区等以纸质填表方式开展的走访调查,则需要严格要求纸质材料不被拍照、复印,进行统一回收,保管妥当。如果以电子方式记录或汇总相关信息,需要责任到人,并保存在特定的终端,并将数据和备份数据加密存储等。

记者采访了解到,多部门已对基层工作人员提出保密要求。有社区民警介绍,其所在分局严格执行战时纪律,全局民警、辅警都进行保密教育,严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工作秘密和公民个人信息,坚决杜绝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尹晓东表示,如果公民身份被泄露,可以向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比如网信办、公安网监部门、工信部所属的通信管理部门。“如果案件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可能构成犯罪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可以自力救济,直接向侵权人主张权利,如当面协商、发函发邮件、发律师函等。”

尹晓东还提出,对于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防控,如果是一些商业机构趁机浑水摸鱼,利用自己开发的APP、小程序非法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有关部门也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须根据违法情节承担法律责任。

【延伸阅读】

一、保护个人信息,有哪些法律条文支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感染者、疑似病例及其家人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网络安全法》要求“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传染病防治法》中也明确规定了不得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

二、基层如何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采集过程中,如果各地疾病防控机构、基层街道社区等以纸质填表方式开展的走访调查,则需要严格要求纸质材料不被拍照、复印,进行统一回收,保管妥当。如果以电子方式记录或汇总相关信息,需要责任到人,并保存在特定的终端,并将数据和备份数据加密存储。

在汇总存储环节,尽可能相对集中管理和处理个人信息,采用严密的访问控制、审计、加密等安全措施。

在向疫情防控工作相关方共享、传输相关数据时,应确认对方是有权获取数据的机构或个人,并采取加密传输的措施。

最后,在个人信息使用过程中,需要做到专采专用,严格限制于疾病防控目的,不得挪作他用,并且在疫情防控结束后按照规定予以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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