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报观察记者 燕巧

1月29日,广元市公安局发布通告,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12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具体如下:

一、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谎报疫情、警情,编造和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故意煽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明知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或者疑似病人,在公共场所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及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的行为。

三、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散布谣言,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或者生产、销售伪劣的口罩、手套、消毒药水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行为。

四、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医疗救护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疫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封锁疫区、封闭医院等措施的行为。

五、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公务车辆通行以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行为。

六、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行为。

七、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感染或者疑似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的犯罪行为。

八、预防、控制疫情期间,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或者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行为。

九、在疫情防控期间,非法猎捕、杀害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十、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实施诈骗的行为。

十一、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

十二、其他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的行为。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听从政府安排,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各类涉疫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疫情防控期社会秩序。

举报电话:110

0839520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