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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开展疫情防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我区社会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拒绝执行卫生防疫等机构提出的检疫检测、医学观察、强制隔离、科学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疫检测、医学观察、强制隔离、科学治疗的行为。
三、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谎报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破坏法律事实、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四、故意隐瞒实情、故意或过失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五、生产、销售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的假冒伪劣防治、防护产品、药品、药械的行为。
六、不遵守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市场经营管理规定,违法屠宰畜禽、非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制品、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以上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电话:110(区公安分局)、12315(区市场监管局)、0817-3628871(区卫生健康局)。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2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