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报观察记者 刘佳

冒用他人身份证等身份信息骗取登记注册,让无辜者“被法定代表人”……类似问题如何解决一直备受社会关注。四川省市场监管局起草的《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实施暂行办法》,日前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冒名登记的可撤销

《办法》明确,公司(含分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中,被冒用人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的;公司备案中,被冒用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清算组成员的。

撤销登记按照“谁登记、谁撤销”的原则,由实施该次冒名登记的登记机关撤销,因登记管辖机关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撤销。

撤销流程:受理、调查、决定

撤销冒名登记工作应按照受理、调查、决定的流程开展工作。

被冒用人向登记机关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公司登记、备案的,本人应当到场或通过其它有效方式进行身份核验。

申请撤销提交材料

1.《撤销被冒用身份登记(备案)申请表》;

2.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3.由本人亲笔签字的《撤销公司登记(备案)承诺书》。

被冒用人还可以一并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

几种冒名登记不予受理

1.被冒用人非本人亲自到场或未通过其它有效方式确认身份反映的;

2.被冒用人反映的公司登记已在登记机关完成身份核验的;

3.股权已办理出资登记,或被监察、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冻结的;

4.其它依法依规不予受理的情形。

调查过程中应收集的证明材料

档案材料、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以及参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人集体讨论暂行办法》规定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登记机关在调查终结或公示期满后作出调查结论,并录入业务系统,并参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人集体讨论暂行办法》规定,经法制审核和局务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经调查,公司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各方对冒名登记的事实无异议,有主动纠正意愿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省市场监管局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20年1月31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发送电子邮件至:24809043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