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报观察记者 文莎

1月13日,在雅安市雨城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14时13分,当事人苏某某驾驶一辆重型货车,由雨城区北环东路往雨城区北环西路方向行驶,行驶至雨城区北外环青鼻山隧道外时,与当事人高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后,高某驾驶的小型客车驶入对向车道,与由雨城区多营镇往雨城区姚桥镇方向行驶由当事人胡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重型货车、小型客车、重型自卸货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经过责任认定,当事人苏某某驾驶重型货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认定,当事人苏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高某无责任;当事人胡某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