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评论员 邓也

日前,一则“学姐宿舍查零食,四川13岁女生被罚150个下蹲致终身残疾”的消息引发众多网友关注。据了解,2020年6月10日晚自习后,因巡查寝室的泸州市合江县先市中学学生自管会成员牟某(初二女生)发现任某某(化名)床上有零食,遂惩罚任某某在一楼过道做150个下蹲。此行为最终导致任某某足部落下终身残疾,先后鉴定构成九级、十级伤残,家长和学校就此发生纠纷。

这是一起在学校和老师监管缺位的情况下,学生干部随意放大自己的权力而酿成的一出悲剧。没有哪一方是赢家。事件的发生令人痛心,这也再次暴露出一个存在已久的问题:应该如何看待学生干部管理学生的管理模式,以及到底应该赋予学生干部多大的权限?

从学生中选拔优秀者担任学生干部,这是一项教育传统。学生干部的职责是协助老师和学校管理学生,主要负责相关的组织、监督、检查、传达等内容。学生干部可以从履职中锻炼提升自己,学生可以在学生干部的约束下更好地学习生活。这是选拔学生干部的初衷,也在长期的教育实践中取得良好的效果。

现实中,一些中小学生的年纪小、人生阅历少,如果学校和老师的阐述不到位,就会对学生干部身份的认知产生偏差。有的学生认为学生干部位于“老师之下、学生之上”,权力很大;有的学生认为学生干部就是老师的化身,必须无条件执行其提出的要求。无论是对于学生干部本人和广大学生来说,这都是严重的误解。

学生干部具体的权限,每个学校的规定都不一样,但是其中一定是没有体罚权的。因为,连学校和老师都不能体罚学生。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今年3月施行的《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也明确提出,不能有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和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虽然不能体罚,但在实际中,学校和老师都会有各种各样适度的“惩戒行为”。这是古往今来我国师生相处的一种约定俗成,所谓的“不打不成器”“棍棒之下出孝子”,是被社会广泛接受的一种状态。但是这样的权限,一定不能下放给学生干部。因为学生年龄小、经验不足、分寸感差,处理不好久容易造成严重的后果。他们只能做辅助管理工作,而不是直接的“裁决”工作。

“150个下蹲致残”的教训不可谓不深刻,也为未来的学校管理敲响了警钟。无论哪种管理方式,学校不能缺位,老师不能懈怠,学生干部不能越界。遵纪守法、履职尽责、知事明理,才能既维护好教学秩序,又保护好学生的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