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川观新闻记者 吴忧 资阳观察 王瑞琪
“10年时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资金687余元,用于私人购买基金、证券投资等……”9月12日,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消息,近日,安岳县人民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挪用资金罪案件,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据悉,被告人张某,出生于安岳县,原系安岳县立昇粮油经营有限公司出纳,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1年2月19日被安岳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4月16日,经安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安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2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张某利用其担任安岳县立昇粮油经营有限公司出纳的职务便利,先后将单位存放在其个人银行账户的资金共计人民币687万余元,用于私人购买基金、证券投资等,后被告人张某陆续将挪用资金全部归还。
据文书网显示,第一次挪用资金发生在2009年12月31日,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资金199.971004万元用于个人申购基金,挪用20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此次挪用资金数额是发现中较多的一次。
第一次尝到“甜头”后,张某更加肆无忌惮,4年多后,她再次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挪用单位资金共计24万元用于购买证券;同年数月后,先后挪用单位资金共计30万元用于购买证券。而在2015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先后6次挪用单位资金用于购买证券。
今年2月,被告人张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张某退出人民币232191.55元。
安岳本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张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本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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