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洪军 川报观察记者 文铭权

近日,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彭溪派出所民警在开展“元旦前期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中发现,个别物业公司保安人员佩戴警用标识,误导社会群众,影响社会治安秩序,损害人民警察形象。

针对该问题,彭山警方积极开展非法穿着警服、使用警用标识乱象整治。

整治期间,彭溪派出所会同保安公司对辖区保安从业人员逐一排查,依法从严整治保安从业人员乱着警服、非法使用警用标识等行为。

12月5日,民警联合保安公司工作人员前往某小区,发现保安人员穿着特警服饰开展安保工作。当即,民警找到物业安保主管责任人,民警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穿着的警服全部收缴进行销毁。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6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市民发现涉及非法销售、穿着警服和仿制警服等行为,及时向属地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