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玲/文

解雇一名无故旷工的员工,企业还要赔钱。有没有搞错?

没错!日前,浙江宁波一家企业因员工无故旷工3天将其解雇,最终该员工诉至法院,经历两审后企业被判赔偿员工经济赔偿金9.8万元。究其原因,该企业错在未通知工会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如果企业没有建立工会,也须向当地上级工会征询意见。显然,这是一起因程序正义而“买单”的劳动纠纷,企业因在解雇程序上站不住脚,花钱买了教训。

此案于当事企业肯定“印象深刻”,于公众和企业而言则具有普法的意义。解除劳动合同前要通知工会,这是一个前置条件,但现实生活中,企业、员工未必都知晓,即使知晓也未必执行。按某些企业的理解,解约无故旷工、有错在先的员工,即是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关系。这种误解是完全不对的。

此类案例见诸报道的并非个例,表明“普法”实在大有必要。

目前,得益于“双创”推动,不少中小企业纷纷创立。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在市场中竞争、生存,无论是企业还是员工,都更需要用好法律,保障各方合理利益。

不过,这种“学法”和“普法”更应该由市场主体来完成,而非员工个人来推动。否则,再发生此类案件,打的只能是当事企业的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