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云君

新京报今天报道,在一涉黑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突然指认检察官为自己的“保护伞”。11月18日,这一幕发生在重庆大足区法院的庭审现场。对此,重庆扫黑办表示已成立调查组介入调查。大足区检察院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本案再次开庭时间尚不知晓。

从当时情况看,涉黑嫌疑人尹光德不满主诉检察官唐浩“有倾向性的提问”,当庭指认其为“保护伞”,双方发生“互呛”。尹光德当庭“情绪有些失控”,指责唐浩:“我一直把你当大哥,我们以前关系那么好,你现在还把我往死里弄,你就不适合当这个案子的公诉人”。这事儿太有戏剧性,拿网友的话说,太像电视剧了。

自然,也有人质疑当庭举报者的动机是为了“转移斗争大方向”。其实,在这儿动机不是关键。检察官也当庭承认,确实与尹光德是熟人,只是说,“但收他钱的情况跟本案无关,你应该向纪检委反映。”而按我国刑诉法规定,公安、司法人员在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或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依法应予回避的情形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回避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若此,此案中涉黑嫌疑人要求这位检察回避属于行使法定权利,真不必太在意其动机。

当下,要紧的事依法查明涉黑嫌疑人当庭所言是否属实,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主诉检察官与当事人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利害关系是否属实?二是举报检察官是其“保护伞”的事是否属实?只有查明真相,才可能做到不枉不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