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报观察记者 王代强

“开启自动驾驶模式的汽车造成交通事故,算人的责任还是算车的责任?”11月20日,在攀枝花举办的2019民盟法治论坛分论坛上,四川大学计算机学院院长吕建成抛出的这个问题,引起了广泛兴趣。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人们的生活品质和便捷度得到了很大提升,但同时也引出了一些新问题。分论坛上,专家学者围绕“新经济新技术发展的法律规范”议题,摆现象、说问题、找对策。

问题:新技术存在数据隐患,带来伦理挑战

微信红包几乎人人会用,但你深入思考过它的隐患吗?“微信红包是微信软件附带功能,虽然操作便捷,但可能面临木马、病毒等恶意程序的威胁。”福建宏飞律师事务所主任吴跃华以微信为例,讲述了互联网社交金融问题。

据他介绍,微信红包24小时不接收就会自动返还变成沉淀资金,存在被违规挪用的风险。而对于沉淀资金产生的利息,法律法规尚未明确其归属,可能造成用户利益受损。“微信等互联网社交金融产品,是传统金融、互联网、人工智能等融合的产品,是金融业发展的新方向之一,但其种类繁多,涉及行业广,监管难度大,可能形成风险聚集。”

与吴跃华观点相似,吕建成从技术的角度分析原因,“虽然人工智能听起来很先进,但是进展却一直很缓慢,一些新技术在算法、处理等方面本身存在短板,从而造成数据隐患。比如有人用打印的照片顺利通过了人脸识别支付。

西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齐静则关注到隐私问题。她说,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的应用,在我们网络购物、浏览新闻等的不经意间,个人信息就可能被泄露或甚至出卖了,常常能在非购物网站上“收到”弹出的“定制广告”就是例证。

此外,人工智能带来的社会伦理挑战也成为热点话题。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表示,不论是在学界还是业界,机器人或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自动驾驶的刑事民事责任、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属等问题被广泛讨论。

对策:从技术和法律两方面提升完善

如何应对上面提到的这些问题?专家学者主要从技术和法律两个方面支招。

“全面加强对互联网社交金融的监管力度。”吴跃华建议,制定互联网社交金融产品技术标准,明确操作规范和产品交易规范,加快技术升级,建立协调保护机制。

关于新技术下信息隐私的保护,齐静建议加强数据保护立法,具体包括定义个人信息,规范企业范围,明确企业保护数据的责任。同时,建立信息数据使用者和个人责任共担机制,加强个人隐私保护。她还提出,构建人工智能伦理和法律体系,成立统一的网络和人工智能监管机构,提前应对人工智能对社会伦理的挑战。

“人工智能在本质上属于科技事物。”在龙卫球看来,人工智能的规范应当充分运用现有科技法加以规范,同时结合其发展性和特殊性进行灵活调整。他建议加快制定人工智能科技特别法,“我国目前有关方面已经将人工智能立法项目纳入了立法规划,值得期待!”

“不只是技术和立法,法学在智能时代也大有作为。”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院长陈亮表示,繁荣人工智能法学,有助于研究促进完善人工智能产业的法学理论与法律制度,推动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理论建构、技术实现与风险防范。

因此,陈亮建议,厘清人工智能法学学科内涵,提升学科地位,完善学科体系,为人工智能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