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报观察记者 余如波

记者11月8日从德阳市罗江法院获悉,近日,在罗江法院、检察院、农业农村局的监督下,被告人李某自愿将其购买的1.5万尾鱼苗投放至凯江河,对河道生态环境进行补偿性修复。

事情还要从6月3日说起,当天晚上9时许,李某携带禁用的电瓶和电机等工具在罗江区凯江河段驾驶捕鱼船电鱼,第二天凌晨4点,在返回时被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挡获,查获非法捕捞渔获物6.46公斤。

经专家论证,李某使用的工具和方法将导致河中鱼类间接死亡或者正常生理机能受到严重损伤、受精卵失去活性、鱼类种群无法正常繁殖繁衍,严重破坏渔业资源。

罗江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李某与公诉机关达成协议,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一审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投放鱼苗当天,法官还对围观群众进行了普法,告知每年3月1日至6月31日,罗江区境内所有天然水域禁止捕捞作业。电鱼看似小事,但由于对渔获物没有选择性,不分种类、大小,可直接导致各类渔业资源死亡或受损。且电流通入水体后,会造成一定水域内氧气耗尽,导致浮游生物等水生生物沉积水底,腐烂变质,进而污染环境。如果不及时加以打击和惩处,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

图片由罗江法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