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张庭铭

近日,“XXX发律师声明”“XXX再发律师声明”先后在微博上引起大家的关注。8月4日晚间#律师谈明星扎堆发律师函#甚至一度登上微博热搜。此前,也曾有过明星对网友的言论发送过律师函。

那律师函和律师声明到底是什么?有哪些区别?两者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如果内容失实,该谁负责?为此,8月5日川观新闻记者小铭专门采访了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曾文忠和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全亮,为大家普及热搜背后的法律知识。

来源: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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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和律师声明有哪些方面的不同?


对象、目的等方面的不同

小铭了解到,律师函(Lawyer's letter)是指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

律师声明又叫做律师授权声明书,是律师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在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内,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涉及或可能涉及当事人的民事权益问题,在报纸、杂志或通过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公开表明立场,主持或澄清事实,提出警戒而发表的书面材料。

“总体来说,两者存在对象、目的、核查事实等5个方面的不同。”曾文忠告诉小铭,两者最明显的是对象、目的不同。在对象上,律师声明一般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发布;律师函的对象通常是特定的侵权方。

在目的方面,律师声明的主要目的是公开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防止招摇撞骗,对潜在的侵权人或者正在侵权的侵权人提出警告,起到警示作用,还可以起到宣传教育作用。律师函写起来要比律师声明严格得多,其目的是通过律师表明权利人的主张,对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法律责任等进行法律阐述,使责任人清楚其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简单地说,就是律师声明主要是当事人委托律师将其维权的态度和行动公之于众,主要具有公示性;而律师函则是提示特定的侵权方,我们有可能采取维权行动,马上停止侵害,是双方在发生争议之后,寻求非诉讼解决的一种方式。”曾文忠说。

“另外,两者还在核查的事实、内容以及发布方式等差异。”全亮进一步解释,虽然两者在发出前都需要核查一定的事实,但是律师函中律师还需要查明发函对象与委托人的关系;委托人提供的证据事实能否支持其提出的要求以及发函对象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内容方面,律师声明大致可分为:声明事项和声明意见;律师函则要更加具体、规范。全亮告诉记者,在律师函的内容中,会涉及能证明义务人侵权或者违约事实,同时结合法律依据对事实性质的分析,指出其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提出委托人的要求;在针对某些侵权或者违约行为时,也可以考虑附上签收证明和承诺书,让发函对象签收律师函,并给予合理期限签署承诺书。“另外,在发布方式上,律师声明通常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公开。律师函通常通过信函邮寄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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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范围有没有区别?


两者的使用范围相当 但律师函还能顺延诉讼时效

曾文忠告诉小铭,从实务的角度上来讲,律师声明与本人的声明本质上没有区别,只不过律师声明是依据法律做出来的,可信度更高。而律师函是一种非诉讼业务范畴,应用领域广泛,从诉讼到非诉讼领域,从民事到商事领域等等,基本上可以在一切法律业务中使用律师函。

曾文忠的说法,得到了全亮的赞同。全亮也告诉小铭,几乎所有的法律业务中无论诉讼或非诉讼都可以使用律师函,律师声明同样如此。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律师函可还可以起到履行法律告知义务、顺延诉讼时效等的效用。”曾文忠告诉小铭,民事诉讼中有个概念叫做“诉讼时效”,就是法律给你规定了一个期限,在这个期限内,你可以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权。如果超过期限,法律则不支持。

“如果诉讼时效快要到期了,这时将一封律师函送达给对方,那么诉讼时效就从他收到起‘归零‘,重新开始计算;如果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我们将律师函送达给对方,对方收到后使用了’我日后再还你钱’等专业老赖用语,只要能固定好对方这个表达意思的证据,诉讼时效就重新被激活。”曾文忠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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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律师函、律师声明内容失实,律师是否承担责任?


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要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在采访中,曾文忠告诉小铭,律师函、律师声明的本质是一种委托代理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因此,如果律师声明内容失实,委托人无疑要承担法律责任

至于署名的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第三版 民事卷②》,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发布律师函或律师声明,应当对委托人要求发布的声明内容是否真实、合法进行必要的审查、核实。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未尽必要的审查义务,即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发布声明,如果该律师声明违背事实,侵犯他人权利,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应对此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 律师函本质仍是一种委托代理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有律师签章和律所盖章。如果内容失实,律所、律师本人对函的内容失事当然也要负有法律责任。”全亮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