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付真卿

旺苍县慈善会与一家名为中山市明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联合开展了一项惠民公益捐赠活动:向旺苍县每个村无偿捐赠太阳能照明灯。记者暗访发现,照明灯企业是打着公益捐赠的幌子,在捐赠的同时到村里搞商业销售,并且在照明灯销售价格上涉嫌欺骗村民。<<<点击阅读此前报道


旺苍县慈善会承认在这次活动过程存在失误,处理不严谨。目前已经叫停活动。以后也不会再接受这种形式的捐赠了。<<<点击阅读此前报道


记者调查发现,旺苍县的这个“点亮乡村、平安家园”的惠民公益捐赠活动,确实存在以慈善捐赠名义开展营利性商业活动的嫌疑。而旺苍县慈善会无论是出于有意还是无意,其出具的一份红头文件客观上帮助企业开展了商业活动。

记者在采访中得知,类似的行为或许并非第一次发生。在旺苍县采访时,村民们反映,过去也发生过多次企业通过慈善捐赠的名义,到村里销售净水器、灶具等各种商品的事情。

针对这类现象,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学者。

杨娟

成都市锦江区社会组织发展基金理事

作为一个有公信力的慈善组织是不应该随意出这种文件的。


慈善组织在开展各类公益活动时,可能会与各级政府或基层组织进行联络,相互发函一般只作为内部沟通,这种函件是不应该给到外部的,让公司拿到这个函去找地方,这就更加不妥了。


慈善组织经常会与一些营利性的企业合作,这其实无可厚非,但是公益捐赠活动一定要与商业销售行为严格区分开如果企业的产品确实很好很惠民,慈善组织可以为公众链接一些资源,但捐赠一定要是独立的。


邓湘树

西南财经大学社会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无论是地方政府机构还是慈善组织,在与企业联合开展公益捐赠活动时,首先应该对捐赠企业的背景情况、产品质量、价格信息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其次,捐赠行为不能和商业行为相捆绑。


慈善组织必须要对捐赠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避免发生损害自身声誉和捐赠对象利益的情况发生。


当这些企业通过政府机构或慈善组织的渠道,借助公益捐赠的名义到基层进行销售活动时,可能在老百姓的眼里,他们代表的就是政府机构或者慈善组织,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发生问题,公信力也难免受损。


还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企业这种销售方式看似“一本万利”,实则可能已经违法了,应该给予追责,避免更多企业模仿。

吴昊

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主任

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四条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涉事企业通过与慈善会等机构的合作,谎称其销售的产品在价格上获得了补贴或提供了优惠,这种行为已涉嫌虚假宣传,提供了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违法了我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介入调查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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